正文 第5章 案件處理與黨的紀律檢查(2)(1 / 3)

因某種原因撤銷對已立案的案件的檢查。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對某一案件立案以後發現是重複檢查的,或在檢查過程中被檢查者死亡致使檢查無法繼續進行的,以及出現其他意外或特殊情況的,應決定撤案,撤案一般要履行必要的批準手續。原來立案時由哪裏批準的,撤案仍由其批準。撤案必須履行批準手續,說明撤案的理由,撒案一經批準,案件的調查隨即終止。

銷案

對已立案進行檢查的案件,經查證無違紀事實而撤銷立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檢舉等線索決定對某事立案進行檢查,經調查發現檢舉失實,被檢查者不存在違反黨紀的事實,或沒有證明被檢查者違反黨紀的有效證據,這種情況應予銷案。銷案必須經過原批準立案的機關予以批準,並履行必要的手續。銷案後,應注意做好善後工作。

一般性案件

指黨組織或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所犯錯誤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影響和嚴重後果的案件。此種案件雖然影響較小,但在違紀案件中數量較多,它關係到評價一個黨員的功過是非,關係到維護黨的紀律,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必須認真對待,及時查清問題,做出恰當處理。

大案要案

“一般性案件”的對稱,亦稱重大案件。即黨員或黨的某一組織,嚴重地違犯了黨章、黨紀或黨的有關規定,影響壞、危害大、後果嚴重,或涉及人員較多、職務較高的特殊案件。如果將大案要案分開講,則大案一般是指案情重大,給黨、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損失,帶來嚴重後果的案件;要案則一般是指違紀者地位顯要、涉及重大問題的案件。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查處大案要案是案件檢查工作的重點,必須抓緊不放,一抓到底,認真對待,使違紀者得到應有的紀律製裁。抓大案要案並正確及時地處理,往往能起到教育多數、振奮人心、提高黨的威信的作用。

控告

向黨的組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揭發黨員或某一黨組織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章程、紀律的事實,並要求予以處理的行為。控告必須具備的要素:①被控告的違法違紀者;②違法違紀的具體事實;③處理要求。黨章規定:黨員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的權利。控告和檢舉都是同黨內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手段,它們的區別是:控告人往往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則通常與事情本身無直接牽連,控告多是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而要求依照法紀處理,檢舉一般是出於責任感而提出的。控告、檢舉可以按級提出,也可以越級提出,可以用書麵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但越級控告、檢舉一般應以書麵形式提出。如果口頭提出控告或檢舉,接受口頭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將控告、檢舉的內容寫成筆錄並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或檢舉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控告人、檢舉人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按受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向控告人、檢舉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檢舉

指向黨組織揭發黨員或某一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重要的規章製度,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的行為。檢舉各種違紀行為,是黨員和黨外群眾的一項權利,總的要求是:①寫清被告者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職務、政治麵貌和工作單位。如果被告者較多,可以按照他們在所檢舉問題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次排列,逐個寫清。②寫清被檢舉者的主要問題。包括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原因、結果等。要實事求是,切忌誇大其詞,沒有把握的問題寧可留點餘地,也不要說過了頭,要把主要問題寫清寫實,不能言之無物,光扣帽子,以便受理機關把握本質。③列舉出能證實所檢舉問題的證據。包括證人、書證、物證等。寫證人時,要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單位,以便調查,但檢舉人不能收集或取證,也不能用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保存的證據,隻有受理機關有權收集或取證,檢舉人手中的證據要妥善保存,不要隨檢舉材料一同寄出,即使與內容有關的原始證據也不要放入信中,以免丟失。可以采取複印、照相等方法提供證據。④寫成後再次加以斟酌。看問題說清楚了沒有,事實有無出入,以免出差錯,切忌字跡密密麻麻,潦草不清,語言含混。⑤簽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以便於受理機關及時受理並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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