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檢舉材料
向黨組織反映、檢舉、揭發黨的一級組織或黨員違犯黨的紀律行為的材料。可以是書麵文字材料,也可以是通過口述後記錄的材料,揭發檢舉材料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紀行為據以立案檢查的依據之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接到揭發檢舉材料後,應該認真、慎重地處理,負責地進行調查了解。檢舉揭發材料可以作為進行調查核實的線索,但不能作為定性處理的事實對待。為保護檢舉揭發人,不得將檢舉揭發材料原封不動轉給被檢舉揭發者。
錯告
檢舉人、控告人因對情況了解不真實或由於認識片麵而形成的向黨組織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誤告。錯告屬於檢舉控告不實的一種,它與誣告的區別在於。錯告者沒有誣陷他人的主觀動機,也沒有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等錯誤行為,如確係錯告,黨組織應向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做好解釋工作。
被檢查者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檢查的對象。可以是黨員,也可以是一個黨組織。作為被檢查者有兩種可能。一是確實存在著違紀問題;二是並不存在違紀問題。因此,辦案人員必須正確對待被檢查者,深入調查研究,去偽存真,由表及裏,把事實真相弄清楚。當事實證明被檢查者有違紀問題時,要熱心幫助被檢查者分清是非,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作為被檢查者,應該正視現實,要勇於承認錯誤,實事求是地說明問題。如果黨組織依據自己的錯誤事實做出了恰當的處分決定,則應認真吸取教訓,痛下決心改正錯誤,在今後的工作中用實際行動來彌補自己的過失。
被檢查人的交待材料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將涉及違紀問題的有關事實向黨組織做出說明的書麵文字材料。被檢查人的交待材料應本著對黨忠誠老實的態度,認真詳細地說明事情的經過和真實情況。自己在事件中應負的責任、其他與此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知情人等情況,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提供條件,被檢查人的交待材料可以作為案件調查核實的證據之一。
被檢查人的檢查材料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違犯黨紀案件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承認自己的違紀行為,認識和檢討自己所犯錯誤的書麵文字材料,被檢查人首先應對自己的錯誤有正確的、較深刻的認識,檢查材料中應寫清自己違紀的事實經過,對錯誤性質、危害的認識,給黨造成了哪些不利的影響和損失,犯錯誤的思想根源,自己的痛悔心情及改正決心,以及在今後不再重犯的保證,等等。被檢查人的檢查材料可以作為案件調查核實的證據之一。
處理檢舉控告的程序
黨組織和紀檢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原則和工作步驟。①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中央委員會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檢舉。在檢舉時必須將問題調查核實,中央以下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收到對同級黨委成員的檢舉、控告,應在調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告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對同級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檢舉、控告,必須報上一級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處理。②對各級黨員幹部的檢舉、控告,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屬於哪一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問題,就由哪一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處理。③對黨員的檢舉、控告,一般的可由黨員所在的黨組織檢查處理,重要或複雜的可由縣或相當縣一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④檢舉、控告他人或查處檢舉、控告的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⑤對於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和保護,對於檢舉、控告不完全真實的,除對不真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真實的部分應予以適當處理,對於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係錯告,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於捏造事實或製造假證,誣陷、誹謗他人的,必須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黨紀國法處理。
處理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