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黨的組織和紀檢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和申訴時的原則和要求。①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對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的申訴,根據分級負責原則,實行責任製,對於需要直接檢查處理的,必須及時辦理,不得推諉,對需要轉辦的,必須迅速轉出,不得扣壓,除匿名信外,承辦單位(指直接核查該案的單位,下同)應視情況與檢舉、控告或申訴人取得聯係,交換意見。②對於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承辦單位一般應在3個月內報告,不能如期報告時,要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沒有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承辦單位也應及時查處,不得置之不理。對長期拖延不辦的案件,轉辦單位要及時督促檢查。③對檢舉、控告和申訴案件處理後,承辦單位應酌情將結果通知檢舉、控告和申訴人或給予負責的答複。④黨內外群眾對黨員或黨的組織進行檢舉、控告和黨員向黨組織提出申訴,都是他們的權利,必須予以保護。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人處理,不得對檢舉、控告和申訴人進行壓製和刁難,對打擊報複檢舉、控告人的,必須嚴肅處理。⑤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和各地區、各部門的黨組織都有責任處理對所屬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的申訴。任何黨的組織和負責人,如果對檢舉、控告和申訴采取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態度,對黨員的申訴不認真複查、複議和對冤假錯案堅持不改;對違紀案件無故拖延不辦或進行包庇,都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必須由交辦的黨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追究責任,給予應得的處分。⑥對匿名的檢舉、揭發信,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揭發的一般問題,可摘要交被揭發者說明情況或轉有關黨組織酌情處理;對揭發的重要問題,必須查明究竟,認真處理;對沒有具體事實內容,隻是空扣帽子的檢舉材料,可不予處理。⑦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有關黨組織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根據2007年新黨章第45條規定的原則,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案件所作的決定或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予以複查或協助處理。
自查案件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並直接查處的本單位、本係統、本部門的違紀案件,包括: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中的違紀案件,屬於下級紀律檢查機關立案範圍的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由上級黨委或紀檢機關立案後,要求本級紀檢機關進行檢查後報告結果的案件,自查案件可以由紀檢機關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由紀檢機關派人直接調查處理。
分級辦案
即黨組織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處理黨員違紀案件時,依照違紀黨組織或黨員的隸屬關係和對其管理權限而規定的辦案分工。一般地說,由哪一級黨委管理的黨員或黨組織發生違紀問題,即應由該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查處,各級層層如此。在某些情況下,上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立案查處。屬下級黨委、紀委管轄的案件,或由上級黨委和紀委立案交下級黨委、紀委進行查處然後報告結果。
調查取證
指辦案人員根據案情線索進行調查了解和獲取證據的活動。主要有: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檢查人的陳述、視聽材料、鑒定結論等。②檢查人員有權向知情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任何黨組織和黨員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參加調查取證不得少於2人。③檢查人員可通過詢問當事人、知情人,到現場察看,查閱有關文件資料等,收集證據,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④收集物證、書證,要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影印、複製。但需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一事一證。要用鋼筆或毛筆書寫。沒有書寫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寫或由調查人作談話筆錄,並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都應注明證人的身份,並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⑤任何人不得塗改或毀棄證明材料。證人要求對原證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正時,如理由正當應予允許,但不退原證。⑥要認真鑒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混不清,要重新取證或補證。
線索
有關違紀案件的未經查證的零散的初步情況。違紀案件的線索是辦案人員開展調查工作的基礎。其來源:①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揭發、檢舉、控告的。②黨員、群眾來信揭發、檢舉、控告的。③檢查組在調查了解和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的。④下級紀委呈報和有關單位移送的。⑤違紀黨員交待和檢舉的。線索不是定案的依據,沒有調查核實的線索,不能在調查報告和結論材料中引證。
當事人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檢查的案件中某個問題的直接關係人,當事人包括被檢查者、受害者和直接參與、研究、策劃、實施違紀問題的有關人員,當事人是辦案人員調查的重要對象,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關鍵之一。作為當事人,應真實地說出事情的全部經過,既不可誇大,也不可縮小,更不能對抗檢查訂立“攻守同盟”,隱匿證據,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所說的情況。也應加以分析,在當事人對違紀問題事實經過說法不一時,更要注意不可匆忙下結論,而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以最終弄清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