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
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案件當事人是當然的知情人。其他沒有參與其事,但曾看到、聽到或以別的方式了解到被檢查者違反黨紀的情況的人,也是知情人。知情人在案件調查中提供的線索、情況、證據是辦案人員搞清事實真相的重要基礎之一。案件檢查人員應該幫助知情人打消各種思想顧慮,使他們能講出真實的情況。同時,對知情人反映的情況也不能不加分析,而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從中取得真實的準確的材料。
證人
指向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提供案件經過或有關情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事件、事情情況的人,不問性別、年齡、是否黨員、團員、身體健康狀況,隻要能提供對案件有意義的證言,都可以充當證人。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有牽連的人和事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立案檢查的違犯黨紀的案件中與案件有關聯的事情和個人。在案件調查中,對於與案件有牽連的人和事,要逐個調查清楚,不可存有遺漏。一般與案件有牽連的人都是知情人,甚至是當事人,因此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使他們無顧慮地講清與案件有牽連的事情,十分重要,在弄清了這些事情和個人的有關情況後,辦案人員還應由此及彼、由表及裏地進行分析,搞清他們與違紀案件的主要問題之間的聯係,進而查清案情的全部事實真相。
證據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揭發檢舉材料、被檢查人的檢查、交待材料,視聽資料以及黨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文件等。證據是在案件檢查中準確定性、做出正確結論的依據。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掌握了直接證據,往往就可以弄清案情的真相。隻能證明案情的某些情況和細節而證明不了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可以和直接證據互相配合,在弄清案情上有重要作用,在案件調查中,必須重視證據的收集索取。
證言
證人把所知道的關於案件、事件、事情的經過或有關情況,向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事實的文字材料。凡是知道案情的黨員和群眾,都應及時地、如實地提供證言,黨的各級組織負責人不得拒絕作證。任何人無權塗改或毀棄證言,出證人如有正當理由,允許對原證補充修改,但不退還原證。證言必須具備:①要把案件、事件、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情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等具體情節寫清楚。②要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③要一人一證,一事一證。④沒有書寫能力的,由他人或由調查取證人根據證人的陳述代寫,寫好後讀給證人聽,並按證人意見進行修改,然後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⑤對提供證言的證人,應由取證人注明證人工作單位、職務,不必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或加注“屬實”、“供參考”之類的文字。⑥證人作證後,如有補充、更正,可加行書寫,並說明更正的理由。⑦證人作證後,就為其保密。如發現受審查黨員及其親友對證人打擊報複,從嚴處理。⑧要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黨組織指派專人索取。
物證
指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形狀、性質、存在的情形等證明案件的事實。從廣義上講,物證包括書證。常見的物證有違紀者實施錯誤行為時使用的工具,違紀者實施錯誤行為時遺留下來的物品或痕跡。物證是確定被檢查者違紀事實的重要證據,辦案人員要盡一切努力去收集一切能證明違紀事實的物證。收集物證應盡可能提取原物,要按原始形態妥為保存,詳細登記,注明發現的時間、地點和與本案的關係。物證能隨卷保存的應隨卷保存。不能提取原物或不能隨卷保存的應拍照或複製入卷,但必須注明原物存放地點,物證易被偽造,或易同疑似物品相混淆,故收集時須注意審查核實,認真鑒定、辨別。
書證
物證的一種。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包括錄音、錄像材料)。它以文字或符號,將人的思想表示在一定的物體上,以其記載的內容、含義,證明案件的事實。書證按製作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文書證和私文書證兩種。公文書證是由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製作的,私文書證是由個人製作的,書證按存在的不同關係,又分為原本、正本、副本、繕寫本、節錄本、影印本等,收集書證要注意以下幾點:①盡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時,可用摘抄或複印的方法提取,但應注明出處,原件保存單位。②收集書證材料如涉及機密事項,應履行一定的批準手續,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黨組織應為其保密。③收集外文書證時,必要時要有中文譯本。④搜集和使用時要注意辨別真偽。⑤對可作為書證的私人日記、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隻能采取動員的方法,不得強行收集,但黨員有義務向組織提供記載有與案件有關係的工作記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