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2 / 2)

管仲任相後,齊桓公向他請教治國之術。

管仲對齊桓公說:“要使國家強盛,首先必須發展經濟,隻有發展生產,才能使百姓豐衣足食,由此國家便會安定。而禮義廉恥是維護國家的根本原則,這些原則若被破壞了,國家就不會得到發展。治國之君,隻有發展經濟並弘揚這些原則,國家的法紀製度才能夠建立起來,國家有了這些保障才能強大。”

齊桓公深以為然,遂委派管仲去發展齊國的經濟。

春秋時期,隨著封建製度的建立,私營工商業應運而生,出現了獨立的手工業者和獨立的商人。在一段時期內,這種新興的商業形態與當時的社會製度很不適應,兩者之間矛盾重重。在這種情況下,管仲在致力於發展工商業的同時,對工商業管理實施了一係列的改革措施。他把工商業的改革重點放在加強對流通的控製上,而在生產環節並不強調官營,以盡可能地發展個體的力量,這就為百姓致富創造了條件。

在當時的工商業中,鹽、鐵是兩大暴利行業。管仲針對於此,提出了鹽、鐵專賣的思想。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古代社會,鹽和鐵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這兩者又不能隨地生產,因此屬於特殊商品。但這兩種特殊商品自西周以來,一直實行著私人經營、國家收稅的方式,其中大部分收益被個別人所得,官府收入並不多。管仲主張的鹽、鐵專賣政策,並不是把鹽、鐵的生產經營權完全收歸官府,而是放給私人生產,官府控製流通環節,通過商業活動來獲利。

具體而言,就是由個人來從事鹽、鐵的生產,依照傳統的規則,官府向生產者征收一筆賦稅,並統一收購、統一銷售,即專賣個人生產的鹽、鐵產品,以供應市場需求,還可以滿足官府內部的消耗之需。這種政策,既可以充分調動人們生產的積極性,又可以對特殊商品加以控製。為了盡收鹽、鐵之利,管仲還下令設立專門的鹽官、鐵官執掌曬鹽、冶鐵之業,具體負責鹽、鐵的收購、運輸和銷售。

鹽、鐵專賣政策的提出在當時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它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政府不必再另籌稅源而國用足。僅經營食鹽一項,政府就可獲取一倍甚至二倍於人頭稅的收入。而在經營鐵器方麵,官府要向冶鐵者和製造鐵器者兩個環節征稅,盈利也很可觀。管仲所倡導的這種稅收政策,基本上都是通過交換方式得來的商業利潤,而不是從生產活動中獲取,即國家是通過流通環節、通過買賣方式取得專賣利潤的,實際上是一種隱蔽的稅,它取之於無形,故能做到人無怨言,百姓都容易接受。這樣,國家形式上沒有征稅,但實際上通過買賣的方式,已經將稅拿到手了,這真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好方法。

更為重要的是,管仲的專賣政策激發了人們生產鹽、鐵的熱情,促進了民間鹽、鐵的生產,保障了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在鹽業方麵,山澤開放的時候,煮鹽的人紛至遝來,人多得如同趕集一般。海鹽被大量的生產出來,不僅滿足了本國人民的生活需要,而且還大量出口,銷往其他國家。鐵器的生產在當時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促進了鐵鑄農具的使用日漸普及,齊國逐漸成為了農業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