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1 / 3)

明法解第六十七

[原文]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製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以上摘自《管子》第二十一“明法解第六十七”

[譯文]

聖明的君主居於上位,因為有鐵腕統治和威勢在,群臣們就不敢為非作歹了。所以群臣不敢欺負他們的君主,並不是因為喜愛君主,而是害怕君主的威勢。百姓們爭著為君主效力,也不是因為喜愛君主,而是害怕君主的法令。

所以,明王操持著必勝的策略,來統治不得不效用的民眾。擁有絕對尊嚴的威勢,來控製不得不服從的群臣。因而令行禁止,君主尊貴而臣民卑下。所以《明法》篇說:“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聖明君主的統治方法,一方麵懸爵位祿賞來激勵民眾,民眾得利於君主,所以君主才能役使他們。另一方麵立刑罰來威懾下民,下民畏懼於君主,所以君主才能統治他們。

因此,沒有爵祿,君主就無法激勵民眾。沒有刑罰,君主就無法威懾民眾。因此人臣執法奉命,並不是喜愛君主,而是基於趨利避害。百官守法無奸,並不是因為喜愛君主,而是希望保住爵祿避免刑罰。所以《明法》篇說:“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實例應用與分析]

恩威並施方能統馭民眾

“《管子》第二十一”的上文部分中,管子對君主如何能統馭臣民作了論述,“聖明君主的統治方法,一方麵懸爵位祿賞來激勵民眾,民眾得利於君主,所以君主才能役使他們。另一方麵立刑罰來威懾下民,下民畏懼於君主,所以君主才能統治他們。因此,沒有爵祿,君主就無法激勵民眾。沒有刑罰,君主就無法威懾民眾。”

無論祿賞還是刑罰,都是君主統治臣民時所必須使用的手段,“因此人臣執法奉命,並不是喜愛君主,而是基於趨利避害。百官守法無奸,並不是因為喜愛君主,而是希望保住爵祿避免刑罰。”

在這裏,我們可以引用、理解為:“恩威並施方能統馭民眾。”

人們都喜愛祿賞而厭惡刑罰,因而有了祿賞就有爭著搶著立大功的人了,正可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有了刑罰人們就不敢輕易做壞事了,因為輕則受罰而重則喪命是人人都畏懼的。

因此,有了祿賞,就顯示出了君主的恩澤,有了刑罰就顯示出了君主的威勢。祿賞會使人們樂於為君主效力,刑罰會使人們畏懼君主的法令,所以說,無論祿賞還是刑罰都是君主統治臣主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曾國藩在用人和治人上可稱得上“聖賢”,他熟讀春秋諸子百家的學說,特別推崇法家思想,在為官時,他也別主張嚴刑、峻法,對官吏要清除腐敗之風,對民眾則要用嚴刑懲治不法之徒。

曾國藩在湖南做官時,對於那些為非作歹的惡霸,輕則懲以杖打,重則處以斬首,決不手軟。曾國藩雖提倡嚴明法紀,但另一方麵他也很重視用傳統思想對犯錯之人施行教化,他主張禮法結合,禮治在先,嚴懲在後,這種恩威並施的治國策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曾國藩極其重視執法人員的品格,要求其既公又明,為民便民。當時的執法人員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吏,官吏們掌握著執法權,有可能利用法律謀取私利、毀壞法製、破壞法律的執行。

因此,曾國藩提出了以法治吏的理論,首先明確為官任職是為民,並將管理錢糧、獄訟視作為民的主要標尺。他采取培養、甄別、選舉、考察等方法選拔官吏,要求為官者平等待人、不貪汙受賄,在用人上要任人唯賢。對於那些謀私、受賄、害民之官,一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