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新中國第一屆政府的創建(3)(1 / 3)

6月21日,周恩來主持新政協籌備會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就常務委員缺席會議的處理辦法;張奚若代理黃炎培職務;修正《關於參加新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的規定》全文;籌備與成立工商、教育、社會科學等全國性團體和起草“七七”紀念文告等做出五項決議。次日,周恩來在新政協籌備會黨組會上作關於新政協籌備會的工作與統戰工作的報告,他再次明確指出:“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具體組成。中央政府成立後,政協便成為中共領導的各黨派的協議機關。國家的一切大事都可以事前在此協商。人民民主統一戰線是長期的。”7月5日周恩來主持新政協籌備會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各黨派各團體為紀念“七七”抗日戰爭十二周年宣言》。會後,周恩來出席新政協籌備會召集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代表座談會。在會上作關於新政協統一戰線、外交政策、各民主黨派前途等問題的報告。隨後周恩來擬定新政協籌備會黨組幹事會21人名單,並親自任書記。8月26日、27日,他又主持召開了新政協籌備會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會議討論了參加新政協會議的代表名單草案,修改並基本通過了政協會議組織法草案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在討論政協組織法時,周恩來指出:在人民民主國家中需要統一戰線,即使在社會主義時期,仍然要有與黨外人士的統一戰線。要合作就要有各黨派統一合作的組織。如果形成固定的統一戰線組織,名稱也要固定,建議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9月7日,周恩來在北京飯店向已到北平的政協代表及各方有關人士作《關於中國人民政協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介紹參加政協會議的單位及其代表名額和人選問題、關於政協會議組織法草案、政府組織法草案的情況說明。13日,他又主持新政協籌備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改並基本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討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決定再將它們提交政協會議代表分組討論。會議還對籌備會的其他工作做出安排。

9月15日,為做好黨內的思想工作,保證即將召開的政協會議的順利進行,周恩來召開新政協籌備會中共黨組會議,主要講了人民政協的組成、在政協中和黨外人士合作以及在政協中學習三個問題,說明新政協代表的成分和比例是根據黨的統一戰線的路線、方針,采取和各黨派各團體充分協商的方式確定的,要求全體黨員同心協力、遵守紀律,團結黨外人士共同開好會議。次日,周恩來又主持召開了籌備會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修改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草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修改草案》等。

9月17日下午2時,周恩來主持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下午3時,周恩來在新政協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代表常委會作關於三個月來的籌備工作的報告。

會議通過了周恩來所作的報告,並決定由籌備會常委會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提交中國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討論通過;通過中國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及秘書長名單;關於起草大會宣言和擬定國旗國歌國徽這兩項工作,會議決定由承擔工作的兩個小組直接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提出報告。根據周恩來提議,新政治協商會議正式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四、周恩來對建國綱領的思考和擬定

創建新中國,奠定新中國第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法律基礎的是兩個綱領性文件,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為完成這兩個極其重要的文件的起草、製定工作,周恩來花費了大量心血,在百忙中親自起草了《共同綱領》,後又進行了多次討論和修改,前後用了近一年時間才完成和通過。

《共同綱領》從起草到定稿有一個過程。早在1948年10月中共向民主人士征求意見時就說明,“中共中央已在準備一個草案”。該草案可視為《共同綱領》的最原始初稿,當時命名為《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綱領草稿》。11月間,又形成第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