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3章 附錄 周恩來與中國政治建設大事記(1)(2 / 3)

12月30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3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關於新年和春節期間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宴客、收送禮物和相互拜年的規定和一些任命名單。

1950年

1月6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4次政務會議,通過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

1月9日 周恩來主持召開政務院黨組全體會議,宣布成立政務院黨組幹事會,並擔任黨組幹事會書記。

1月22日 周恩來、毛澤東同斯大林會談,磋商中蘇雙方起草新的友好條約和借款等協定的原則和方法。

2月14日 周恩來作為中國政府的全權代表,同蘇聯政府全權代表維辛斯基共同簽署《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其他幾個協定。

2月28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糧的指示》。

3月10日 周恩來在政務院第23次政務會議上作關於外交問題的報告。

3月16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黨組幹事會會議,議定同黨外人士密切合作的指導原則。

4月13日 周恩來出席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並在會議上強調:黨政既有區別也有聯係。黨不能向群眾發命令,“一切號令應該經政權機構發出”。

4月14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28次政務會議,討論綏遠工作情況等問題。

4月21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29次政務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4月28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0次政務會議。討論少數民族問題。

5月5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1次政務會議,討論司法部的工作計劃報告。

5月19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3次政務會議。討論中央救災工作視察團的工作報告,會議決定周恩來代理中央救災委員會主任一職。

6月2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5次政務會議。周恩來在會上指出:內務部現在的中心工作是建政、救災、撫恤和複原與人事四項。

6月6日-9日 周恩來參加在北京召開的七屆三中全會。周恩來在會上作《關於外交和統一戰線工作的報告》。

6月14日-23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主要就改革封建土地製度進行了討論。

6月26、27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7、38次政務會議,聽取和批準新疆、青海、甘肅、廣東、廣西、湖南六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6月28日 周恩來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8次會議,會議討論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並於30日公布施行。

6月30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39次政務會議,會議聽取了上海市和重慶市的工作報告及《政務院關於正確執行懲治反革命與清理積案的指示(草案)》的說明。

7月23日 周恩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聯名簽署《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8月18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46次會議,討論《全國民政會議綜合報告》。

8月25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47次政務會議。討論《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的綜合報告》,並闡釋了在新中國加強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9月30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全國委員會舉行的國慶節慶祝大會,並作了題為《為鞏固和發展人民的勝利而奮鬥》的報告。

10月5日 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朝鮮戰局和出兵援助朝鮮問題。

10月6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53次會議。討論《全國海關關務會議總結報告》,就新中國的海關建設提供了具體意見。

10月24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並在會議上作《抗美援朝,保衛和平》的報告。

11月3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57次政務會議,簽署《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11月6日 為精簡機構,周恩來和毛澤東批準撤銷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辦事機構,決定政府委員會開會、舉行招待宴會和典禮等項工作轉由政務院負責辦理。

11月24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60次政務會議。討論少數民族問題,會議批準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和《籌辦中央民族學院的試行方案》。

1951年

2月14日-16日 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參與討論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統一戰線工作等八個問題。

2月20日 周恩來出席政務院舉行的第11次政務會議。會議聽取各大區負責人關於本地區工作的報告,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