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3章 附錄 周恩來與中國政治建設大事記(1)(3 / 3)

3月2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74次政務會議,討論人事部的工作綱要。

3月8日 周恩來為中共中央起草致各中央局、分局電,電報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根據統一戰線政策和《共同綱領》原則,配備適當數目的黨外人士與我黨負責同誌共同組成”。

3月23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77次政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草案)》。

4月16日 周恩來在中央人事部全國人事座談會上講話,提出要提高人員素質,人事部門在編製上注意減少層次,精簡機構。

4月20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81次政務會議。討論文化、衛生部的工作總結和計劃。

4月24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和《關於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召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5月16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處理帶有歧梘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

6月7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和《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

8月3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96次政務會議,討論《公安部關於鎮壓反革命工作的報告》。

9月14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02次政務會議,會議通過了《政務院關於與外國訂立條約、協定、議定書、合同等的統一辦法之決定》。

9月21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03次政務會議,會議主要就新中國的婚姻法進行了討論。

10月23日 周恩來在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作政治報告,提出政府緊縮編製、調整機構、減少層次、精簡人員,健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等問題。

11月3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109次政務擴大會議,並在《關於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中具體指出了新中國成立後新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

12月7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14次會議,原則通過《政務院關於調整機構緊縮編製的決定(草案)》。

1952年

1月22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修正草案)》。

1月25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21次政務會議,討論《政務院關於供給製工作人員統一增加津貼的通知》。

1月28日 周恩來簽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加強老根據地工作的指示》。

2月1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22次政務會議,發出《統一全國機要工作的指示》。

2月22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25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草案》,並通過《政務院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和《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

3月8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27次政務會議,著重討論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屬單位“三反”、“五反”運動情況。

3月28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30次政務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

5月30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38次政務會議。討論《結束“五反”運動時的幾個問題》。

6月20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頒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製工作人員津貼標準及工資製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通知(草案)》。

7月1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42次政務會議,討論國家工作人員的待遇。並決定調整待遇,變供給製為工資製。

7月15日 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勝利結束“三反”運動中幾個問題的指示》。

8月6日-8日 周恩來出席中央人民政府第16次至18次會議,並在第17次會議上作關於調整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機構的說明。同時,會議還通過了《關於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關於調整地方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兩個決議。

11月14日、15日 周恩來先後在政務院第158次政務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作《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調整省、區建製和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問題的報告》。

12月27日 周恩來發布命令,頒發《省(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經機關與國營財經企業部門檢察室暫行組織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