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
1月13日 周恩來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會議一致通過《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1月21日、23日周恩來主持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
2月1日 周恩來將《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製定憲法問題》的講話稿送毛澤東、劉少奇審閱。
2月4日-7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會議通過了《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和《關於常務委員會會務報告的決議》。
2月17日 周恩來審改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計劃機構的通知(草案)》。
2月19日 周恩來主持召開關於加強政府各部門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和作好分工的座談會。
4月3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73次政務會議,並作《關於朝鮮停戰談判問題》的報告。
同日,周恩來簽署《政務院為準備普選進行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的指示》。
5月14日 周恩來在政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會議上講話指出,新中國的政府工作要采取集中領導並分工負責的辦法。同日,周恩來簽署了《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財經部門的工作領導的通知》。
9月8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49次會議。作《過渡時期的總路線》
的報告。
11月26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195次政務會議,在會上作關於中朝政府談判和簽訂兩國間經濟及文化協定的報告。會議通過了《中朝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
1954年
1月6日 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決定由周恩來負責中印兩國談判解決西藏地方的交通與通商問題。
1月14日 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202次政務會議,討論《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
2月1日 周恩來審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與充實各級計劃機構的指示》。
3月13日、15日 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
8月6日、7日 周恩來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先後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條例(草案)》。
9月9日 周恩來出席中央人民政府第34次會議,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9月15日-28日 周恩來出席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23日,在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
10月15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會上作《國務院的組織和工作問題》的報告。
10月31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研究國務院辦公機構的設立問題。
11月1日 周恩來簽署國務院命令,任命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第一至第八辦公室正副主任和國務院各部副部長。
12月15日 周恩來出席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第63次會議,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草案)》的說明。
12月16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第3次全體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
同時他指出:中央政府機關的編製膨脹很大,必須精簡。並建議成立國務院編製委員會。
12月21日-25日 周恩來參加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會議上作《政治報告》,當選為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12月29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陳雲所作的關於調整工業的報告。
1955年
1月4日 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討論《中央關於頒發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單的通知(草案)》等。
1月6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政府係統工作人員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起,一律實行薪金製會議還對國家領導人行政級別與工資問題作出規定。
1月11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彙報會議。會議商定將編製審查委員會改稱編製工資委員會,賀龍任主任,習仲勳任副主任。
1月13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政府各部門應根據需要,著手建立法律室,在整理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建立經常的法規編纂工作。
3月9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第7次全體會議。討論西藏問題。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等一係列決定。
5月10日 周恩來主持國務院彙報會議。會議商議周恩來、陳雲、陳毅和習仲勳在國務院的分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