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製度

指公職人員、工人因年老或因公、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並獲得一定物質保證的勞動保險製度。我國職工的退休製度,在1978年1月原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中就作了具體的規定。1958年和1978年國務院先後對退休辦法作過兩次修改。按照1978年5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都應該退休:1.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歲,女工人年滿50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滿10年,工人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3.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是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對身體健康有害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此外,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體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的職工,如果自願,也可以退休。工人和職員,凡符合退休條件者,退休後分別情況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60%~90%的退休費,並根據不同情況,享受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子女招收優惠等待遇。退休製度,不僅在我國已經實行,而且在世界各國都已廣為實行。實行這種製度,同幹部離休製度一樣,不僅保證了退休職工的物質生活待遇,而且對實現新老幹部的交替和我國幹部隊伍的“四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工齡

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在通常情況下,工齡長短標誌著職工勞動時間的多少,對生產貢獻的大小和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兩種。一般工齡是指擔任工人或職員的總的工作時間。連續工齡又稱本企業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職工如果曾經離職,離職期間、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計算工作時間稱為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與工齡作用相同。職工在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經過組織批準調動工作,其前後工齡可以合並按連續工齡計算。工齡長短是固定職工能否退休的一個條件,也是計發工資和病假、退休等勞動保險待遇的依據。

連續工齡計算

連續工齡又稱本企業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我國連續工齡的計算分為連續計算和合並計算。職工如果離職應以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離職前後的工作時間都應作為本企業工齡連續或合並計算: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2.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3.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外,其遣散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4.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複工複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與複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5.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並,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6.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7.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6個月以內者,應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者,仍回原企業工作,除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合並計算。8.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監禁仍繼續鬥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複職後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9.專門從事革命工作及革命軍人轉入企業工作的,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軍齡,均作本企業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