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對於國事,向不過問,要他裁決大政,判定可否,他是茫然不解的。所以必須訓政,訓之者何人呢?在他省為鄉村議員,在吾川則為場議員。場議員,一方麵為軍機大臣,一方麵又為太師、太傅、太保。凡是場議員,其知識當然比農民為高,對於國事能明了,每當裁決大政時,就由場議員公開講演,使眾人了解真相,應投可決票,或否決票,由各人自行判斷,歸家書票,等候甲長來取。以川省習慣言之,每三天趕場一次,鄉村農民,無事都要趕場,場上發生一事,頃刻傳遍全場,有未趕場者,亦可轉相告語。所以施行此種辦法,在川省尚無何種困難。議會設立在場上,人民有議案,直接向之提出,有不了解之事,可向議員請問,於人民很便利。以上係人民行使創製權、否決權之實施辦法。

選舉大總統,由四萬萬五千萬人直接選舉。投票時,也以家長為代表,每票舉三人,如投票人意中,認為可當大總統者隻有一人或二人,則票上隻寫一人或二人。例如某甲上寫趙一等三人,某甲家有十口,則趙一等,即為各得十票。某乙票上,寫錢二等二人,某乙家有八口,則錢二等即為各得八票,用聯二票,甲長親到各家將票收齊後,即列榜書明:某甲家舉趙一等三人,某乙家舉錢二等二人……榜末合計,趙一共得若幹票,錢二共得若幹票……各家持存根,查對無誤後,由甲長將榜送之保長。保長又列榜宣示:第一甲,趙一得若幹票,錢二得若幹票……第二甲,孫三得若幹票,李四得若幹票……合計趙一共得若幹票……由保而區,而縣,而省,而中央,層層發榜,以最多數之一人為大總統,次多數之二人為副總統,大總統任期四年,如中途病故,或經全國人民總投票撤職,即以副總統代理,以湊滿四年為止。第一任大總統於某年某月某日就職,以後每滿四年,於該月該日,新任大總統,必須就職,舊任大總統,得票最多數,可以連任。

人民欲彈劾大總統者,向場議會提出彈劾案,經場議員議決,以全場名義向區議會提出,區議會議定,以全區名義,向縣議會提出,由是而省議會,而國會,經國會議決,彈劾案成立,送交大總統,令其自行答辯,由國會將彈劾案,及答辯書,加具按語,刊印成冊,發布全國,由人民裁決之。對於大總統,或留任,或免職,仍總投票,層層發榜,取決於多數。省長、縣長,以至保長、甲長、人民行使選舉權、罷免權,亦參酌此法辦理。

大總統違法,經人民總投票,正式免職後,可以交付審判,處監禁,處槍斃,都是可以的。獨是未經正式免職以前,大總統在職權內,發出之命令,任何人都要絕對服從,有敢違反者,大總統得依法製裁之。

凡辦事當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遠處著眼,近處著手,我們一眼看定大同世界,而下手則從一村一場辦起走,我國人民向來不問政治,然而也有辦法。我們規定,中央設中央銀行,各省設省銀行,各縣設縣銀行,縣之下設區銀行,區之下設場銀行,人民有錢者應存之本場銀行,又規定,人民的土地,第一步收歸各場公有,欲使用土地者,向本場場長投佃。如此則人民因其有切身關係,自不得不起而過問了。場銀行行長,由政府委任,副行長和場長,由人民投票選充,不稱職者,投票撤換,則選舉權、罷免權,人民自能行使了。銀行辦法大綱和收買土地、承佃土地辦法大綱,由政府規定,其細則由人民共同規定,有不合處,共同修改,則創製權、否決權,人民自能行使了。人民行使四權,以本場為見習之地。有舊式縣長,監督其上,自不致發生流弊,即生流弊,亦易救正。

每年應納租稅,總數若幹,責成場長繳納,其整理土地,所得盈餘,歸各場公用。各場辦好了,聯而為區,土地收歸全區公有。土地餘利,歸全區公用,區銀行副行長和區長,由全區人民公舉,再進則聯而為縣,土地歸全縣公有,土地餘利,歸全縣公用,縣銀行副行長和縣長,由全縣人民公舉。由是而省,而全國,及至土地收歸全國公有,大總統由全國人民公舉,則中華民國之憲法,即告完成。倘能再進而將土地收歸世界公有,全世界之大總統,由全世界人民公舉,則世界大同矣。

銀行、工廠和國際貿易,收歸國有,尚屬容易,惟鄉土地,糾葛萬端,故第一步,當收歸各村各場公有,本地人熟悉情形,容易處理,政府握定大綱,自會厘然就緒,隻要各村各場辦好,則基礎穩固,以下自迎刃而解。

民主共和國,以取法君主專製國為原則,君主時代,知縣有司法權,我們即當以司法權畀之縣長,縣長延請精通法律的人,為司法官,司法官對縣長負責,縣長對人民負責,審判不公,人民彈劾縣長,撤換縣長就是了。昔日衙門黑暗,人所盡知,今之司法機關,也易受人蒙蔽,往往事之真相,本地人士,昭然共見,而法庭調查之結果,適得其反,我們當以調查和調解之責加之場長和區長,人民有爭執事件,訴諸場長,場長調查明白,予以調解,如不服訴諸區長,場長應將調查所得及調解經過情形,備文送之區,再調查,再調解,如不服,訴諸縣長,區長備文送之縣,如仍不服,訴諸省,訴諸中央。場長區長,可依本地習慣法處理,縣以上,則以國家法律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