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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過去,對庭審錄音錄像的限製仍十分嚴格。2012年4月,在蘇格蘭愛丁堡高等法院審理的大衛·戈洛伊(David Gilroy)案件中,法官允許攝像並在電視節目中播出,但拍攝的階段僅限於宣判過程,鏡頭隻能麵對法官、書記員和法庭司務,該段攝像在播出之前還經過了法院的嚴格審查。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呼籲庭審錄音錄像的呼聲也很高,許多法官、律師、媒體、學者都積極呼籲進一步開放法庭。

美國對庭審直播的收與放,經曆了往往複複的曲折曆史。法庭上各種媒介的使用,美國人總是走在前麵:1925年,第一個收音機直播案件;1953年,第一個電視錄播案件;1955年,第一個電視“現場直播”案件。但在很長的時間裏,美國的法律規定媒體隻能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文字描述,禁止拍照、錄像和庭審直播。

不過時代在變。美國也曾發布“司法緘口令”預先限製媒體的合法性(1966年“內布拉斯州新聞協會案”),但在10年後即廢止(1966年的“謝潑德訴馬克思威爾案”)。從曆史來看,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兩大價值之間的衝突,最終都是前者勝出。

目前,在美國,聯邦和州兩大法院係統,對庭審錄播和直播的態度截然不同。

絕大多數州法院已允許攝像機進入法庭,主審法官可決定是否允許直播。對今天的格局產生深遠影響的是在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公布了州法庭上電子報道範圍的標準。198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錢德勒(Chandler)訴佛羅裏達州一案中判決,州可以采納在法庭上允許使用攝像機和錄音設備的規定,更激勵了各個州法院紛紛向攝影機敞開大門。由此,人們才能夠在1995年通過電視直播,全程觀看了曆時134天的辛普森殺妻案庭審。

聯邦法院對法庭錄音錄像則一直持抗拒態度。1965年,最高法院在埃斯特(Estes)訴得克薩斯州案中,認為電視播報使該案充斥著滑稽氣氛,判決原審判無效,因為被告的正當法律程序被剝奪。那些備受尊敬的大法官更曾留下“審案又不是演藝事業!有什麼好播的?”“除非跨過我的屍體,否則,攝像機休想進入我們的法庭!”之類的狠話。

對於強烈的民意,聯邦法院也不是無動於衷。1990年9月,在已有45個州允許攝影機進入所屬法庭的時候,美國司法會議許可在聯邦法院實施一項限製寬鬆、隻適用於民事程序、為期三年的實驗計劃。結論顯示,電子媒體在場通常不會幹擾法院程序,這也成為許多支持法庭攝錄人士的論理依據。從2011年7月18日起,十四個聯邦地區法院又參與了持續三年的新一輪實驗,2014年三年期滿後將評估庭審直播的效果。

微博敲開直播大門

大概沒人料到,在庭審直播權上,作為後起之秀的社交媒體闖了進來並占得先機。

2011年12月14日,英格蘭及威爾士首席大法官簽發了《關於實時文字報道庭審情況的正式指導意見》。按照該意見,記者和法律評論員無須申請即可直接對庭審進行實時報道,普通民眾則需要通過向法院提出正式的書麵申請或非正式的口頭申請,在得到法官的批準後方可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實時文字報道。

按照英國人的傳統,庭審旁聽人員和記者不能錄像和直播,但用筆做文字記錄基本是不被禁止的。漸漸地,電腦取代了筆成為記錄工具。當每個人手中的電子設備也成為可以直播的工具,法庭選擇回應新的挑戰。

意見的出台經過了一年的實驗和論證。記者和法律評論員的直播行為原本也須征得法庭許可,但最終對這一群體放寬了標準,是因為他們受過良好的訓練,一般不會超出司法報道的界限,不會對正常的司法活動造成幹擾。

保守的英國人會率先邁出這一步,也不意外。推特隻能發布文字內容,而相對於錄音錄像,文字或許讓法官更有安全感。英國法律對於庭審錄音錄像的禁令依然有效。意見還明確賦予法官對微博庭審直播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隨時可以撤銷相關許可,以保證庭審直播不會損害司法公正有序進行。

美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對社交媒體直播庭審的態度,但現在,在全國性著名案件中,無論是州法院係統還是禁止庭審直播的聯邦法院係統,都可以經過法官的許可或者默許而讓記者使用推特進行庭審直播。法官當然握有否決權,但在未察覺到直播活動影響庭審秩序時,他們不會輕易說NO。

2009年1月,愛荷華州聯邦法官麥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許一名《塞達拉皮茲憲報》的記者通過博客報道一起稅務欺詐案的審判,但規定了一個條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釋這是為了將她打字的幹擾減少到最小。

2009年3月,美國佛羅裏達州南區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納( Federico Moreno),用一項行政命令回應了《棕櫚灘郵報》的請求,該命令說雖然記者不能從法庭內發布實時網頁更新(手機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們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麵的大廳然後這樣做。

中國:庭審直播排前列,司法公開剛起步

相較英美的糾結,從法律規範來看,中國法院倡導庭審直播。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就規定,經過法院批準,媒體可以進行庭審直播。此後,最高法院關於公開審判的文件,對庭審直播的支持態度一以貫之。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第一次專門對庭審直播的範圍和程序進行了詳細規範,並與時俱進地將“網絡庭審直播、錄播”納入了庭審直播的範圍。中國法院網專門開通了庭審網絡直播頻道,各法院網及各級法院可以直接與中國法院網聯係進行相關直播。

中國的法院更是以最大的熱情迎接微博時代,包括直播庭審,當然也限於發布圖文。嚴格來說,這種“直播”其實是錯時的“轉播”,對於庭內秩序的影響最小,風險更可控——可以避免泄露不應發布的信息。這或許還跟中國的政治家強調重視網絡民意有關。廣東省高級法院明確要求,每個合議庭每年至少要選擇一個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庭審進行微博直播,稱這是主動回應民眾需求。它的官方微博已經有數十萬粉絲,並獲得了一係列稱號。

與英美最大的不同是,中國的庭審直播,往往由法庭而不是媒體主持。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了媒體在直播中可能幹擾庭審的問題,同時還可以使文字記錄發布準確、全麵、權威。最近,公眾在觀看一場庭審直播時就驚歎“法院的速錄員好牛”,即使極個別錯別字也讓他們感到“這是真實的”。缺點也很明顯:法庭直播的案件,公眾未必關注,公眾關注的案件,尤其是中國人最愛看的貪腐大案,可能不會直播。而現有的司法公開係統和媒體很可能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這也難怪當法院直播重大案件庭審,完全如實傳遞庭內激烈的辯論甚至各種八卦信息時,即使是那些平日裏嬉笑怒罵的學者和律師,也對法庭發出由衷地讚美。

如果研究中國最高法院的文件,法庭並不是唯一被許可的庭審直播主體。在2009年和2011年的重慶,當律師李莊因偽證罪和“漏罪”受審時,一些知名的媒體記者和律師的微博幾乎實時直播了這場注定要載入史冊的審判實錄。他們或從庭內的旁聽人員甚至訴訟參與者獲得信息,且未被法庭阻止。但到了2012年初的貴陽小河法院,情況發生了改變。自此,法庭上屢屢出現法官與律師衝突的奇怪景象,而起因經常是,律師使用錄音攝像,甚至往外傳遞庭審信息。作為訴訟參與人,律師或法官在法庭上拍照發微博甚至搞“直播”,大概沒有一個國家會同意這麼做。不過,中國律師的顧慮看來也不是多餘:如果沒有司法公開,比如不能真正落實庭審旁聽製度,缺乏監督的司法活動能否保證獨立公正?

無論從製度還是實踐,中國的庭審直播可以說走在世界前頭,但是,就司法公開整體而言,仍處於起步階段。在法治較為成熟的國家,庭審直播即便有所收縮,也不會嚴重影響民眾對司法的知情權,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庭審之後,就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布法庭辯論記錄全文,宣判後還會公布所有判決意見,公眾可到檔案館複製、查閱相關信息。

可以期許並預見的是,微博所積蓄的巨大能量,將會促使中國司法公開的推進。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開始上傳生效判決書。是否公開庭審記錄,目前尚未有明確的信號。這些事情雖然遠比不上庭審直播那樣精彩,但隻有紮紮實實做好,法治中國才有牢固的根基。

(本文作者係南方周末特約撰稿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高一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