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層麵家庭政策形成之前,歐盟成員國已根據其特有的意識形態和曆史傳統確立了各自的家庭政策傳統。各國大多通過家庭政策的憲法規定,獲得了介入家庭事務的合法性與權威性。但在福利國家危機逐漸深化的情況下,歐盟成員國將這種合法性轉化為現實的行動能力受到了越來越大的限製。與此同時,隨著歐洲經濟共同體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一個在經濟上日益休戚相關的共同區域自然需要對區域內部的社會問題進行一種整體考察,從而推動經濟的緊密合作與進一步發展。在各國認識到相互合作能帶來收益的情況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歐洲議會、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等機構都相繼提出了在歐盟層麵發展家庭政策的建議。80年代中期後,德洛爾利用自己擔任委員會主席的便利,大力倡導社會歐洲的建設。到90年代初期,歐洲一體化社會維度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不僅發展了與家庭政策有關的立法規範和政策創製,而且采取了一係列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動計劃和政策措施等配套手段。
雖然家庭政策的構建是歐洲社會一體化的重要成果,但這一成果的成效目前還比較有限。因為圍繞家庭政策的構建,各種行為體在歐盟框架內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和合作。從曆史經驗來看,較之其他行為體,民族國家的角色與功能無疑最為突出。成員國政府對自身主權的頑強捍衛,使得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體現了較為鮮明的輔助性和均衡性特征。這就意味著,在輔助性原則的支配下,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動議必須遵循以國家層麵為主、超國家層麵為輔的明確界限;而在均衡性原則的影響下,在歐盟層麵所采取的家庭政策措施的強度和性質應與預期的目標相平衡。這兩條基本原則保證了國家主權不會輕易受到超國家機構的侵犯,從而使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構建與完善麵臨了嚴峻的挑戰:
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研究結語:邁向最低水平模式的家庭政策第一,國家主權的頑固性導致決策效率低下。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構建取決於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妥協和達成共識。雖然在生育率下降、市場競爭激烈、歐洲整體實力衰落等因素的威脅下,各成員國產生了協調家庭政策水平的意願,但當超國家層麵的政策有可能危及本國的既有政策規定時,各國在家庭政策上的分歧就往往暴露無遺。委員會於1983年和1993年兩度提出的家庭政策提案,就因為英國的堅決反對而未能獲得通過。這說明雖然成員國參與了一體化進程並交付給超國家機構某些權力,但並不意味著放棄了嚴格的監督。相反,成員國仍牢牢掌握主權讓渡的廣度和深度的最終決定權。由於主權讓渡涉及更大的政治風險,而這正是歐盟成員國政府極力避免的結果,因而它們不願完全放棄主權,而寧願采取不完全實施整體決策和無效率決策的方式。而某些成員國在歐盟層麵家庭政策上所堅持的放鬆管製意見,致使部長理事會的表決進程中產生了嚴重的利益分歧,從而阻礙了超國家層麵決策的順利進行。今後歐盟委員會想要擴展或改革家庭政策必然會麵臨同樣的情景。
第二,國家主權的保守性導致政策水平較低。在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構建過程中,民族國家始終懷有矛盾的心理:各國既想通過聯合共享歐洲一體化的成果,但又對本國的主權管轄範圍保持高度警惕以防止其他政治力量輕易進入。因而在合作的層次與程度上,民族國家不約而同地表現出某種保守性。這樣,歐盟委員會提出的具有較高保護水平的提案總會因某些成員國的反對,而不得不反複修改文本或被迫中斷提案審批進程。在經曆了不斷的挫敗之後,委員會隻得有意識地模糊文本的表述方式,賦予家庭政策的內容和實施方式以較大的寬鬆度。委員會希望通過這樣的妥協,為持不同立場的成員國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使得各方都能根據同一個文本做出有利於自身的法律闡釋,以便最終大大降低提案文本在交付部長理事會批準時所遇到的阻力。於是,委員會在不斷退讓的過程中貶損了提案文本所具有的前瞻性。雖然超國家層麵製訂了家庭政策,但對津貼支付、權利個人化等敏感問題都沒有做出硬性規定並賦予成員國很多自行決定的權利,使之可以自行決定采取何種恰當的方式和方法來實現政策所規定的目標。這說明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建立適用於整個歐盟區域的統一規則,而在於要求成員國行使自身的立法權,以使成員國的法律適用於歐盟所建立的共同標準或要求,或使成員國履行基礎條約所規定的義務。這些靈活性的存在,是家庭政策水平較低的主要根源。為了克服民族國家在家庭政策上的保守立場,超國家機構就必須擁有遠遠高於民族國家的力量。但要達到這種水平目前顯然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