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國家主權的主導性導致政策的法律效力不高。雖然歐盟已成為對其成員國負有促使其經濟福利最大化責任的一個強有力的國際組織,但是它並未消除成員國的主權。在歐洲一體化的進程之中,國家主權在與超國家機構的衝突與競爭中仍然占據優勢地位。這種力量傾斜製約了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的法律效力的增長。家庭政策由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措施構成。兒童照料“建議”不具有法律強製力,隻是“建議”成員國在有關方麵采取行動。至於成員國是否采納建議的相關內容,兒童照料建議並未規定任何的製約措施。因此即使發生了這種情況,歐盟委員會也無可奈何。此外,在部長理事會的不斷衝擊下,建議所包含的一些先進內容並未保留下來。而產假“指令”與親職假“指令”雖然以歐盟硬法的形式頒布,對所有簽字國都具有法律強製力,但指令一方麵強調指令的實施要遵從各成員國的法律、集體協議以及個人合同的內容與要求;另一方麵允許少數國家成為例外,不參與指令的執行。這種執行手段上的寬鬆為指令的執行帶來了問題。在指令的執行過程中,成員國采取了“各種回避、拖延或使自身成為例外情況的獨特戰略”對歐盟指令做出回應。這樣,無論是軟法還是硬法形式的家庭政策,都滲透著濃厚的政府間色彩。也就是說,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尚缺乏強有力的強製手段和執行機構,這將使超國家機構在擴展家庭政策的進程中承受巨大的壓力。
民族國家所堅持的輔助性原則和均衡性原則實際上暗示了一種在超國家層麵構建家庭政策的基本模式,即最低水平模式。這種模式所製訂的統一標準是所有成員國都能達到的最低水準,它沒有超出各國的經濟承受力,因而要求各國的執行水平隻能保持在最低標準之上,而不能降至其下。這種製訂最低標準的政策模式,不僅較少限製成員國對自身主權的行使,而且容易促使各國就最低水平達成一致,因此成為目前歐盟層麵家庭政策發展的切實可行的方式。
從短期而言,最低水平模式確實因其無為而治的主張和操作簡便的優勢弱化了國家主權的抵製,從而為家庭政策在歐盟層麵的發展贏得了生存空間。但從長期來看,這種模式對家庭政策未來的發展格局產生了一定的負麵影響。最低水平模式賦予超國家層麵的政策以極為有限的活動餘地。成員國通過掌握最終決策權和政策執行權,貶低了家庭政策的法律地位,使之隻能依賴其他相關領域的行動權限得以發展,從而塑造了家庭政策的隨意性和滯後性特征。也就是說,家庭政策不僅較之經濟政策存在著不對稱性和周期推移性,而且較之其他社會政策所取得的廣度和深度也大為落後。此外,最低水平模式還潛藏著降低歐洲一體化水準的風險:如果最低水平定得過高,可能使“窮國”因承受過高的經濟壓力而削弱自身原本就不強的競爭力;如果最低水平定得過低,可能使“富國”因避免淪為社會傾銷的對象而降低自身的社會保護水平。這樣,最低水平模式對歐洲一體化的速度和質量都可能產生負麵影響。
盡管如此,最低水平模式之存在和繼續發揮作用,並非超國家機構一時興起的決定,也非民族國家一廂情願的推動,而是超國家機構在多種模式的路徑權衡下所做出的理性選擇。它適應歐洲一體化的實際進程,符合民族國家的利益需求。較之高水平模式的家庭政策,最低水平模式具有以下優勢:
第一,避免了單純依靠歐盟機製推動外溢效應的缺陷。高水平模式將一體化看做是經由學習和外溢效應而開始的自然生長過程。這種模式認為,雖然目前歐盟層麵的家庭政策仍然分散在健康保護、性別平等、勞動力流動等有關家庭生活的領域,但超國家機製會推動現有領域的一體化活動將其合作的形式和內容外溢到家庭政策領域,從而在歐盟層麵推動家庭政策領域的獨立化和合法化。於是,家庭政策現有的最低水平模式在未來的發展中可能演變為平均水平或最高水平模式,甚至會演變為歐盟家庭政策。但高水平模式沒有考慮到,要建設真正的歐盟家庭政策必須要求歐盟發展成為擁有強大經濟實力與行政能力的福利國家。在超國家機構與民族國家相互競爭的歐洲一體化過程中,這個目標在可預見的將來還是很難實現。因為福利國家是在社會衝突的漫長曆史過程中逐漸產生的,不可能在國家聯合體中被自上而下地人為製造出來。隻要歐洲聯盟還不是一個政治的共同體,它也就不會是福利國家。相比之下,最低水平模式沒有將政策發展的動力全部寄托在超國家機構力量的增長上,而是更強調民族國家主權讓渡的程度和意願。這種動力機製的分析符合國際力量格局的曆史經驗和現實狀況而更具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