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為歐盟其他敏感政策的構建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在民族國家對自身主權保持高度警惕的情況下,某些可能危及民族國家對內最高管轄權的政策領域,就成為不易讓渡主權或讓渡程度極為有限的敏感政策領域。如何讓經濟領域中的外溢效應也能在這些領域中發揮作用,是深化歐洲一體化的關鍵。高水平模式力圖通過整合出一致性的歐盟家庭政策,以臻至單一“歐洲福利國”的境界。它要求在歐洲範圍內實現家庭法與家庭政策的統一,將各國的家庭政策水平統一在平均水平或者最高水平,而且各成員國的水準既不能在其之下,也不能在其之上。這種高水平模式忽略了一體化進程中的主權頑固性,不僅因容易牽動成員國的主權意識而在決策過程中遭遇不同理念者的激烈抵製,而且因實施程序的複雜和實現標準的極端而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貫徹。相比之下,最低水平模式承認了民族國家在超國家政策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雖然最低水平模式製約了家庭政策的發展速度和現實規模,但卻能最大限度地在調和各種行為體之間的利益分歧,並推動共識政治的平穩運行和有效運轉。這種優勢是其他政策模式難以比擬的。在經曆艱難的利益博弈與微妙的權力製衡後,最低水平模式的家庭政策在理論上具有反思以往發展模式的美譽,在實踐中容易被納入決策者的思想與行動而取得相對迅速的立法結果。因而,這種模式特別適用於存在巨大分歧與爭議的政策啟動和構建。
第三,有利於超國家機構在事實上擴大影響。高水平模式的家庭政策沒有看到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差異。相反,它要求歐盟設立專門的家庭政策機構或部門並製訂出統一的家庭政策措施。但隻有當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均質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這種理想狀態。歐盟現在的實際狀況是,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這決定了它們的家庭政策所提供的社會福利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起伏。如果不考慮各成員國的具體情況和差異,強行推行這種高標準的家庭政策模式,必然會遭到成員國及其民眾的反對。特別是歐盟東擴之後,歐盟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和差異更為鮮明。這就意味著,在運用資源再分配方式的情況下,“富國”可能要為“窮國”支付更多的入盟經濟成本。這種轉移支付的額度顯然是有限的,而且在福利國家危機日益加重的形勢下,“富國”自身也承受著沉重的財政壓力。相比之下,最低水平模式的最終確立是超國家機構審時度勢的結果,反映了超國家機構對形勢的靈活判斷和對自身戰略的更新替代。當認識到平均水平或最高水平模式在理念上的弱勢和實踐中的難度後,超國家機構沒有一味地固執己見推行高水平模式,而是逐漸采納了民族國家所主張的最低水平模式,以這種迂回曲折的方式推動歐洲一體化的進展。雖然借由最低水平模式發展而來的家庭政策,在法律效力、強製程度和執行力度上還不能與歐盟其他政策相提並論,但超國家機構仍然通過這種尚有不足的政策,拓寬了自身的活動範圍並表明了自身力圖以更具人性化、更貼近人民的方式贏得公眾的支持。通過這種構建路徑,超國家機構力圖改變歐洲社會一體化“走走停停”的曆史,以實現歐洲一體化各維度的均衡發展。
傾向於成員國利益的最低水平模式雖然存在忽視超國家機製力量增強的不足之處,但從歐洲一體化的發展曆程以及理念優勢上看,還是具有較強的可行性與預見力。從政治理念上看,這是對民族國家仍是國際關係主導力量的一種承認;從經濟理念上看,這是對放鬆管製戰略的可操作性的一種認可。在可預期的將來,一方麵,民族國家在國際格局中的主導地位不會發生明顯的下降或逆轉,它們所倡導的放鬆管製戰略將因此而大行其道。另一方麵,歐盟在相當時間內將不會成為聯邦式的政治聯盟,它所主張的通過整合出一致性的歐盟家庭政策以臻至單一“歐洲福利國”的方案將因此而舉步維艱。從這個角度來看,目前家庭政策的最低水平模式不會演變為平均水平或最高水平模式。在家庭政策領域中,歐盟仍將以自己特有的“模式”發揮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最低水平模式本身並非一種契合歐洲一體化的完美發展路徑。為了使歐洲一體化能夠不斷深化和擴展,歐盟還是需要改變在家庭政策領域內的短期行為,提出新思路和新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