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將機關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範圍,因此,一項具體人事處理是否錯誤,是由公務員主管機關或者作出具體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縣級以上領導機關來認定。一般來說,“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即為違法的人事處理,包括: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主體資格不合法,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超越權限,或者人事處理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以及人事處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有時“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與“違法的具體人事處理”並不完全等同。有些違法的人事處理,在形式上或者主體上有瑕疵,但經過補正後其效力不受影響,作出決定的機關無須撤銷該決定,而隻需承擔補正的責任。“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則是給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帶來實質影響,並且應當是予以撤銷的決定。
(二)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機關因錯誤的人事處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所謂民事責任,又稱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責任分為兩大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就屬於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務員法》第103條的規定,機關承擔對公務員的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錯誤的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了名譽損害。這一條件包含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機關有給予公務員錯誤人事處理的事實,如機關給予某公務員錯誤的撤職或免職處理等。第二,這一人事處理是具體的人事處理,如不該給予某公務員處分而作出了給予其處分的決定等。如果僅僅給予某公務員錯誤的批評教育則不屬於具體人事處理的範圍。第三,由機關作出的該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了名譽損害的事實。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機關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機關對公務員作出了錯誤的人事處理,但並未對公務員的名譽造成損害,機關就不需要對公務員承擔民事責任。
2.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形式。從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劃分,行政責任分為:①行為責任,包括停止違法行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履行職務或法定義務、恢複原狀、返還原物等;②道義責任,也稱精神責任,包括通過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罰款;④人身責任,例如行政拘留。
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首先應當予以糾正。《公務員法》第92條規定:“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其次,處理機關應當就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公務員法》第103條的規定,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以及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
賠禮道歉適用於行為人因主觀上的過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情形。作為自然人,當公務員的名譽遭受侵害時,對於情節輕微的,受害的公務員可以要求機關或請求人民法院強製機關當麵承認錯誤和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