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397條和第418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則要根據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給予其紀律處分。
他山之石:國外公務員離職後的相關規定
政府官員或公務員離開公職後,仍然有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和原來的人事關係為個人或特殊組織謀取私利的可能。因此,各國公務員製度中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法國公務員總章程》規定:任何已退職的公務員,離職5年後方可到私營企業工作、谘詢或參與資本活動。1993年美國政府規定,高職官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向他們影響所及的部門進行遊說。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109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兩年以內,不得到其離職前5年間任職的、與人事院規則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特定獨立行政法人有密切關係的私營企業任職,違者將處1年以下徒刑或3萬日元以下罰款。韓國《公務員倫理法》規定,凡由總統令所確定的有關政府職員,自退職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到與其退職前兩年間曾工作過的部門有密切業務關係、並具有一定規模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企業就業。
複習思考題
一、名詞術語
1.法律責任2.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3.濫用職權4.玩忽職守5.徇私舞弊
二、思考題
1.簡述違反公務員管理規定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責任。
2.《公務員法》為什麼要規定離職公務員的法律責任?
3.離職公務員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4.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5.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什麼意義?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三、學與用
(一)討論題
1.公務員離職規定與公務員回避規定之比較。
2.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給公務員造成損害的,是否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受損害的公務員是否可以獲得精神賠償?
(二)閱讀與思考
【閱讀材料】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需修補
2006年因涉嫌嚴重違紀遭開除黨籍、行政開除、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近日以“原國家統計局局長、現中海油高級研究員”身份發表《掌控當前經濟形勢的政策建議》一文,引發軒然大波。網民或褒或貶,評價不一,分歧嚴重。有人驚歎對問題官員的寬容,體現巨大社會進步。邱曉華一舉成為落馬高官逆境起飛的樣本!彰顯了更加人性化的中國。而讓專家型前政府高官,為政府施政獻計獻策,誰曰不宜?更多評論則強調,邱案處理過程如霧裏看花,處理結果不了了之,今日複出自然難以服眾,招致種種批判非議,也是意料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