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濟特區”正式啟動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穀牧等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廣州主持召開了廣東、福建兩省會議,進一步研究特區的建設問題。會議肯定兩省省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貫徹對外開放方針、試辦“出口特區”等工作中取得的初步成果。指出這一改革,受到了兩省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在國內外,特別是港澳,反應強烈。會議形成的《紀要》明確提出:特區的管理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保障國家主權的條件下,采取與內地不同的體製和政策;主要是吸收僑資、外資進行建設;要先搞好水、電、道路、通信等基礎設施,為外商投資創造條件;應先上一些投資少、周轉快、收效大的項目。根據半年多特區籌辦工作的實踐,考慮到特區在其發展中不但要辦出口加工,也要辦商業、旅遊等行業,不但要拓展出口貿易,還將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發揮多方麵的作用,會議采納了廣東省提出的建議:將“出口特區”改為內涵更加豐富的“經濟特區”。
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的批示》。《批示》指出:一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央決定廣東、福建兩省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是正確的。兩省工作進展很大,成績顯著。根據廣東、福建兩省的有利條件,中共中央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各劃出一定範圍的區域,試辦經濟特區。在特區內,在維護中國主權、執行中國法律、法令等原則下,實行經濟開放政策,吸引僑商、外商投資辦廠,或同他們合辦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發展對外貿易。
為了給經濟特區的創辦提供法律依據,為經濟特區經濟運營提供法律保障,國務院很早就開始組織人員,著手起草有關經濟特區的法規性文件。1980年8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聽取了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江澤民所作的關於在廣東、福建兩省設置經濟特區和《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說明,經審議予以批準。從此,中國的經濟特區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正式誕生。
不久,國務院批準了上述兩省四個經濟特區的具體位置和區域範圍。四個經濟特區最初劃定的麵積共338.21平方公裏。以後隨著特區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又先後批準對珠海、汕頭、廈門三個特區的區域範圍作了擴大性的調整。
為了加強領導,廣東省成立了以中共廣東省委書記吳南生為主任的廣東省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成立了以中共福建省委書記郭超為主任的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開始製定建設規劃、建立工作機構、宣傳招商等方麵的工作。至此,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四個經濟特區的建設,進入了有序運作的軌道。
1980年八九月間,為借鑒國外舉辦經濟特區的經驗和教訓,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機構工作人員的參與下,江澤民帶領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福建及深圳、廈門兩個特區領導幹部組成的九人小組,先後對斯裏蘭卡、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墨西哥、愛爾蘭等6個國家的9個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等各種類型的經濟特區進行考察。其間,他們還利用路過日內瓦的機會,邀請聯合國組織的10多位專家進行了兩天的討論和研究。考察組根據所見所聞及掌握的大量第一手資料,對國外建立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作了歸納。主要有五條:立法比較健全,可操作性比較強;有開發的總體規劃,從小到大逐步建設;管理體製靈活,地方和企業有很大的自主權;注重人才培訓;有優惠政策。回國以後,他們向中央上報了考察報告。
1980年12月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談到特區建設時,明確表示:“在廣東、福建兩省設置幾個特區的決定,要繼續實行下去。”鄧小平的講話,為廣東、福建兩省的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證。
1981年五六月間,穀牧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主持召開廣東、福建兩省和經濟特區工作會議。會議總結了初步開展的經濟特區的建設工作,參考和結合國外經濟特區的成功經驗,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對創辦特區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重要的政策、措施,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提出了比較係統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紀要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審查,7月19日得到批準,以27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廣東、福建兩省和經濟特區工作會議紀要〉》下發。
經濟特區啟動建設的初期,它的作用就顯現了出來。1979年,廣東省外貿出口創彙創曆史最高水平,比1978年增長32%;福建省外貿出口,這一年也比1978年增長30%。貿易和非貿易外彙收入,廣東完成20.5萬美元,比1978年增長32%;福建完成了3.5萬美元,比1978年增長21.5%。
經濟特區的創建,為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