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張春橋,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同江青一起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在十年動亂中,張春橋是向人民民主專政實行奪權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終的煽動者、策劃者,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被告人張春橋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93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102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三、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姚文元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姚文元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02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王洪文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93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101條反革命傷人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五、被告人陳伯達,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陳伯達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陳伯達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02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六、被告人黃永勝,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黃永勝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七、被告人吳法憲,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吳法憲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八、被告人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李作鵬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九、被告人邱會作,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邱會作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被告人邱會作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十、被告人江騰蛟,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被告人江騰蛟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93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101條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特別法庭根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0條、第92條、第93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38條和第20條、第43條、第52條、第53條、第6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以上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的審判結束以後,1981年3月6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江華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情況報告。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的工作表示滿意。鑒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的任務已經勝利完成,現決定予以撤銷。”
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工作勝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