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明天的海洋會是這樣子的嗎(4)(1 / 3)

海洋環境是全球環境最大的地理區域,是全球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環境的變化無不影響或表現在海洋上,其中有一些還是以海洋為主體產生的。海洋發展與改變是一個自然過程,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並對外界行為有著巨大的反作用力和規範性。正是基於這些,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強度加大,無序、無度、無償的開發利用使得海洋環境惡化,而惡化的海洋環境,尤其是頻發的海洋災害會直接引發人類的生態危機,給人類造成沉重的災害。當代海洋環境中引起國際社會特別關注的四個主要問題包括:海平麵上升,海岸侵蝕,海洋汙染和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目前,世界海洋健康狀況總的來說尚處於良好狀態。但是應該看到,海洋環境正在退化,尤其在某些近岸海域,海洋汙染已相當嚴重,海洋健康狀況正在惡化,海洋生態嚴重失衡。海洋生態環境惡化使得某些河口、海灣生態係統瓦解,甚至消失,海岸帶與近海生物資源量和生態多樣性降低,而且生態環境惡化也導致偶發災害事故日漸增加。生態環境惡化如不及時遏止,人類將“生活在幸福的墳墓之中”。

環境製度、環境技術和環境倫理被認為是肩負著解救環境危機,協調人與自然關係的重大使命的三大支柱和路徑。這三種方法並不是互不相幹的,而是交叉錯路、相互作用、相互補充的。如果說,環境技術是器物層麵的回應,環境倫理是思想層麵的回應,那麼環境製度就是連接形而下和形而上的中介即製度層而的回應。由於環境製度的強製性,人們對它給予了較高的期待。

無論在環境:立法的工具性上存在何種困難,在其目的性上,它始終體現著法律的品格——追求正義。這種正義無疑包括種際正義和人際正義(代內正義、代際正義)。種際正義涉及非人自然的法律主體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貫徹自然法則和人道主義。簡言之,解決種際正義的關鍵不在於條款上有多少“動物權利”、“自然權利”的字眼,而在於人類是否具有尊重自然法理念和踐行環境倫理規範的實際行為和理想追求,否則任憑設定多少有關權利的法規也不能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人際正義始終是種際正義實現的前提,而代內正義又始終是代際正義實現的基礎,沒有代內之間的平等(至少體現為環境法規上的實體平等和程序平等)、公正(至少體現在環境法規上的權利與義務對應),就不可能有所謂的代際平等理念(強調對於每一代人基本貢獻和種屬尊嚴的承認和維護)、代際自由理念(強調對於每一代人自由選擇權利以及代際之間差異的尊重與保護)、代際合作理念(指的是依靠代際之間的合力推動整個人類曆史的發展),不能要求當代人履行純粹義務性的代際正義。

(1)環境倫理代表的是一種高於實然的應然理想,是環境法實證的立論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倫理的理念就是法的理念。“法是自由的、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通的、理論的、個取決於個別人任性的性質”;法律是“法的表現”,因而“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應該去遷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應該去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因此,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不能簡單比附或等同的。進一步來說,無論是非人自然的法律主體地位問題、公民個人的環境權問題,還是國際間環境保護的責任問題,都是環境法的適然(適應法或環境倫理理念)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現象,是應然和實然矛盾在環境製度上的必然體現。

(2)人類社會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法律對法的永恒適應史和追求史。理想性是法的應有品格。而在環境法律的發展完善過程中,出現對非人類自然法律主體地位、對公民環境權以及對國際間各國環境保護公平責任的需求,正表達了環境法律對法的追求史從應然、實然的不同層級的回應。其中回應的差距越小,體現的環境法律實證價值就越高。人類發展的終極目標,就是追求法律與法的一致,這一追求將永伴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因此,法律存在的意義並非是規範本身,而正是體現為這一正義的追求和互動。環境法的存在意義也正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