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結合各海域的使用功能及其環境質量的管理目標,預測該海域內允許排入的汙染物的最大量。
海洋是一個客觀存在的自然資源庫,但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無止境地開發和汙染,一定範圍的海域所能容納的汙染物數量是有限的,環境容量是我們充分利用海洋自淨能力的一個綜合指標。海洋環境容量大小與海域環境空間的大小、位置、水文氣象、水生生物、自淨能力、生物的種群特征、汙染物的理化特性以及該海域所執行的環境標準等均有密切關係。
從環境空間來看,空間越大,環境對汙染物的淨化能力就越大,環境容量也越大。
對海洋汙染物來說,其物理、化學性質越不穩定,環境對它的容量也就越大。
海洋荒漠化及其危害
海洋荒漠化是指在人為作用下海洋(及沿海地區)生產力的衰退過程,即海洋環境向著不利於人類生存的方向發展。海洋荒漠化的主要原因是海域環境承載能力的下降,具體表現為海域生產力的降低、海水水質的惡化、紅樹林及珊瑚礁的破壞、捕撈過度以及赤潮等生物災害頻繁暴發等。由於海水和生物的流動性,往往是“源頭”海域受到破壞,影響毗鄰甚至整個海域的生態環境。
我海域總麵積約為4.277×106平方千米,由於沿海經濟的高速發展,加之人類對海洋的不合理利用,某些海域正在經曆著嚴重的荒漠化過程,其中,渤海近海海域的荒漠化趨勢尤為顯著。近20年來,隨著環渤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渤海遭遇到空前的汙染。受汙染的海域麵積由1992年不足26%增加到2002年的41.3%,某些沿岸海底淤泥中的重金屬元素含量甚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2000倍。大量氮、磷營養物排入近岸海域後,提高了海水富營養化的程度,導致赤潮頻頻發生。20世紀60年代以前渤海沒有赤潮記錄,70年代僅發生3次,80年代發生19次,90年代爆發27次,2000年至2008年已發生赤潮88次。最大一次的赤潮麵積超過1萬平方千米,累計經濟損失數十億元。同時,過度捕撈造成漁業資源嚴重衰退,表現為渤海漁業生物品種明顯減少,傳統經濟魚類資源量大幅下降,並呈低齡化和小型化趨勢,幼魚占捕撈總量的60%以上。
海洋傾廢
海洋傾廢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物質的行為;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因海底礦物資源勘探開發及與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的過程,但是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運工具和設施正常操作下產生的廢棄物排放。
世界上最早實行海洋傾廢的國家是美國。早在1875年,美國就開始在南卡羅來納州的查爾斯頓港向海裏傾倒酸液泥,開了向海洋傾廢的先河。英國從1887年開始在泰晤士河口海灣傾廢。此後,日本、法國、愛爾蘭、新西蘭等國也相繼在海上傾廢。不合理傾倒的廢棄物汙染了海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海洋生態破壞,例如,20世紀30年代在波羅的海由於水泥包裝破損傾倒的7000多噸砷,殺死了大量魚類。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1972年在倫敦召開的關於海上傾倒廢物公約的政府間會議通過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即《倫敦傾廢公約》。該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規定,締約方“應禁止傾倒任何廢棄物或其他物質,除那些列入清單的物質外”。被列入可排放清單的包括疏浚物質、汙水汙泥、魚類廢棄物,或由工業魚加工作業產生的物質、海上船舶和平台或其他人造結構、惰性的、無機的地質物質以及最初構成鐵、鋼、混凝土和類似無害物質的龐大物品。我國在《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嚴格控製向海洋傾倒廢棄物”,並分別對禁止傾倒的物質和需要獲得特別許可證才能傾倒的物質進行了界定。
海洋生態補償
海洋生態資源是人類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但是,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過程中,由於人們的認識不足,生產規模宏觀調控不力,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銳減,海洋生態係統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為了保障海洋生態資源的永續利用和持續發展,有必要采用經濟手段對海洋生態資源進行管理。由於海洋生態資源是公共物品,按照市場機製存在著生產不足或產出為零的情況,作為管理者的政府應該對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受害者和環境治理中作出貢獻的貢獻者給予補償。
海洋生態補償是指海域使用者或受益者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
進行海洋生態補償,首先要確定某一海洋開發或保護活動的利益相關者,即受該活動及其結果影響的人、集團或者組織,主要依據如下:①確定海洋生態資源的經濟價值;②為保護海洋生態資源作出貢獻的應是主要的補償對象;③充分考慮與海洋生態資源開發與保護相關的間接利益相關者;④進行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價值的生態補償時,不要忽視海洋生態係統的服務價值。經濟補償或資金補償是海洋生態補償的一個方麵,補償強度可依據海洋資源價值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