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生態倫理基礎知識(1)(2 / 3)

西方的生態倫理學者在生態倫理學的定義上大致有兩種說法:一是關係說,一是義務說。當然,定義的差異隻是理論敘述的邏輯起點和觀察視角的差異,而不是環境倫理學的理論對象的差異。不論從哪個角度來定義環境倫理學,任何一種環境倫理學至少要解答下麵一些基本問題:

第一,義務的對象問題,即人對哪些存在物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與此相關的是,人對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如果沒有,理由是什麼?如果有,根據又何在?適用於這個倫理領域的美好品格的標準和正確行為的原則是什麼?它們與人際倫理原則有何區別?一個存在物獲得道德關懷的根據是什麼?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價值問題,自然存在物是否隻具有工具價值?它是否擁有內在價值?它們所具有的價值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第三,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倫理學還要權衡人對人的義務與人對自然的義務。如果這兩種義務發生衝突,我們應根據什麼原則來化解這種衝突?

第四,為上述問題的解答提供一個恰當的哲學方法論和世界觀背景。

生態倫理學就是試圖回答上述問題的智力探險。

關係說的代表人物是德斯查丁斯和泰勒。德斯查丁斯在其所著的《環境倫理學:環境哲學導論》一書中有這樣的話:“一般來說,環境倫理學是係統而全麵地說明和論證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道德關係的學說。環境倫理學認為,人對自然界的行為是能夠、且可以用道德規範來調節的。因而,一種環境倫理學理論必須要:說明這些規範是什麼;說明人對何人何物負有責任;證明這些責任的合理性。”

泰勒認為:“環境倫理學關心的是存在於人與自然之間的道德關係。支配著這些關係的倫理原則決定著我們對自然環境和棲息於其中的所有動物和植物的義務、職責和責任。”

關係說看到了人對自然存在物的行為所包含著的倫理意蘊,並把人與自然的關係確立為生態倫理學的關注對象,這揭示了生態倫理學不同於人際倫理學的一個根本差別所在。但是,關係說也存在著兩個不足:一是它注重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而環境倫理學所要著重討論的卻是用來調節這種關係的規範和原則,以及人對大自然的態度;二是關係說不能把人類中心主義納入環境倫理學的視野,因為人類中心主義並不承認人與自然之間存在著任何道德關係。因此,關係說似乎過於狹隘。

義務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羅爾斯頓以及《環境倫理學:分歧與共識》一書的編者阿姆斯特朗和波茲勒。羅爾斯頓認為,從終極的意義上說,環境倫理學既不是關於資源使用的倫理學,也不是關於利益和代價以及它們的公正分配的倫理學;也不是關於危險、汙染程度、權利與侵權、後代的需要以及其他問題(盡管它們在環境倫理學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倫理學。孤立地看,這些問題都屬於那種認為環境從屬於人的利益的倫理學。在這種倫理學看來,環境是工具性的和輔助性的,盡管它同時也是根本的、必要的。隻有當人們不隻是提出對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對它的恰當的尊重和義務問題時,人們才會接近自然主義意義上的原發型環境倫理學。阿姆斯特朗和波茲勒也認為,環境倫理學研究的是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倫理責任。它與價值問題有關: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滿足人的需要的明顯功能之外的價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別的部分更有價值嗎?人對大自然和自然實體負有哪些義務?

義務說揭示了生態倫理學的“規範性品格”,而且也涵蓋了人類中心主義(因為人類中心主義也承認人負有保護大自然的義務,隻不過它認為這種義務隻是對人的一種間接義務),但是它容易給人留下這樣一個印象:人對大自然的義務與人對人的義務毫無聯係,似乎我們可以離開人與人的關係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

作為一種正在興起的新道德觀和價值取向的理論表現形態,生態倫理學不是對現有的倫理學原則的簡單應用,它對傳統倫理學既有繼承,也有創新,但創新多於繼承。生態倫理學的主要特點是,把道德對象的範圍從人和社會的領域擴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這不是傳統倫理概念的簡單擴展,不是簡單地把人際倫理應用到環境事務中去,也不是關於環境保護或資源使用的倫理學。它是倫理範式的轉變,是一種新的倫理學。生態倫理學至少具有以下幾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