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的通貨是觀念,它們的意義和理性基礎,而不是立法程序的具體細節或社區組織的機製。這就是過去10年左右我在我的論文、談話,以及最近在我的《為動物權利辯護》(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83年出版)一書中一直在探討的問題。我相信,我在那本書中得出的主要結論是正確的,因為它們得到了最好的論據的支持。我相信,動物權利的觀念不僅具有情感的吸引力,還擁有理性的力量。
根據我在此能夠支配的篇幅,我隻能以最簡略的方式勾勒那本書的某些主要論點。該書的主題(這一主題不應使我們感到驚訝)是探討和回答深層的基礎性的道德問題,包括“道德是什麼”、“它應如何來把握”、“最好的道德理論是什麼”這類問題。我希望,我能夠把我認為是最好的道德理論的某些輪廓告訴大家。這一工作將是(用一位善意的批評者曾用來批評我的著作的話來說)訴諸理智的。事實上,這位批評者曾告訴我,我的著作“過於理智”了。但這是對我的誤解。對於我們有時對待動物的某些方式,我的情感與我的那些情緒較為激動的同胞的情感,是同樣深層和強烈的。用當今的行話來說,哲學家的右腦確實較為發達。如果我們貢獻出來的,或主要應當貢獻的是左腦的情感——那是由於我們的情感也很豐富。
我們的探討如何進行呢?我們首先探討的是,那些否認動物擁有權利的思想家是如何理解動物的道德地位的。然後,通過說明他們能否經得起合理的批評,我們將測試出他們的觀念的生命力。如果以這種方式開始我們的思考,我們很快就會發現,有些人相信,我們對動物並不直接負有義務——我們不欠它們任何東西,我們不可能做出任何指向它們的錯誤。毋寧說,我們能夠做出牽涉到動物的錯誤行為,因而我們負有與它們有關的義務,盡管不負有任何針對它們的義務。這種觀點可稱之為間接義務論。
可以這樣來解釋這種觀點:
假設你的鄰居踢了你的狗,那麼,你的鄰居就做了某件錯誤的事情。但這不是針對你的狗的錯誤,而是已經做出的錯誤是一個針對你的錯誤。畢竟,使他人惱火是錯誤的,而你鄰居踢你的狗的行為令你惱火。
因而,是你,而不是你的狗,才是受傷害的對象。換言之,通過踢你的狗,你的鄰居毀壞了你的財產。由於毀壞他人的財產是錯誤的,因而你的鄰居就做了某件錯誤的事情——當然是針對你的,而不是針對你的狗的錯誤。你的鄰居並未使你的狗受到傷害,就像如果你的轎車的擋風玻璃被弄破了,你的轎車並沒有受到傷害那樣。你的鄰居所負有的牽涉到你的狗的義務不過是針對你的間接錯誤。更一般地說,我們所負有的與動物有關的所有義務,都是針對彼此(針對人類)的間接義務。
一個人將怎樣試圖證明這種觀點呢?他會說,你的狗不會感覺到任何東西,因而它不會受到你鄰居的踢打的傷害;由於你的狗感受不到任何東西,正像你的轎車的擋風玻璃毫無意識那樣,因此,不用擔心會有痛苦出現。有人會這樣說,但有理性的人絕不會這樣說,因為,最起碼的,這樣一種觀點將迫使任何一個堅持該觀點的人接受這樣的論點:人也感覺不到痛苦——人們也不用擔心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情。第二種可能的推論是,盡管在被踢打時,人和你的狗都受到了傷害,但隻有人的痛苦才事關緊要。然而,同樣地,有理性的人也不會相信這種觀點。痛苦就是痛苦,不管它發生在什麼地方。如果你鄰居給你帶來痛苦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它給你帶來了痛苦),那麼,從理性的角度看,我們就不能忽視或忽略你的狗所感受到的痛苦的道德相關性。
堅持間接義務論(而且還有許多人仍在堅持)的哲學家們已開始明白,他們必須避免剛剛提到的那兩個理論缺陷——也就是說,既避免那種認為隻有人的痛苦才與道德有關的觀念,也避免那種認為動物感受不到任何東西的觀點。現在,在這類思想家中,受青睞的觀點是各種形式的契約論。
簡而言之,這種理論的核心觀念是:道德是由人們自願同意遵守的一組規則組成的——就像當我們簽訂一個契約時所做的那樣(因而也就有了契約論一詞)。那些理解並接受契約條款的人都直接與契約有關——擁有由契約提供,且得到契約承認和加以保護的權利。這些簽約者還為其他人提供了保護,這些人盡管缺乏理解道德的能力,從而不能親自簽訂契約,但卻被那些具有這些能力的人所喜愛或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