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些人或許會認為,動物擁有某些天賦價值,但隻擁有比我們的要少的天賦價值。然而,我們將再次證明,試圖捍衛這種觀點的努力是缺乏合理根據的。我們比動物擁有更多的天賦價值的依據是什麼呢?是它們缺乏理性、自律能力或智力嗎?除非我們願意對那些具有類似缺陷的人做出與此相同的判斷,(否則,我們不能接受這種論點)。但是,這些人——例如,低能兒或精神錯亂的人,事實上並不比你我擁有更少的天賦價值,因而,從理性的角度看,我們也不能證明這樣的觀點:像他們(作為生命的體驗主體)那樣的動物擁有較少的天賦價值。所有擁有天賦價值的存在物都同等地擁有它,不管這些存在物是不是人這一動物。
所以,天賦價值是同等地屬於生命的體驗主體的。它是否屬於其他存在物——例如,岩石和河流,樹木和冰川我們不知道,而且,也許永遠不會知道。但是,我們也沒有必要知道,如果我們是為動物的權利進行辯護的話。在我們確認我是否有資格之前,我們並不需要知道有多少人有資格參加下一屆總統選舉投票。同樣,在我們確認某些個體擁有天賦價值之前,我們並不需要知道有多少個體擁有這種價值。
因而,就對動物的權利進行辯護而言,我們需要知道的隻是,動物(在我們的文化中,它們一般都被我們吞食、獵殺和用於做實驗)是否和我們一樣都是生命的主體;而我們確實知道,它們是這樣的生命主體。
我們確實知道,許多——具體地說是數百億動物都是我們所說的那種生命主體,因而擁有天賦價值,如果我們擁有這種價值的話。既然(為了獲得關於我們對彼此的義務的最好的理論)我們必須承認,作為個體,我們擁有同等的天賦價值,那麼,理性——不是情感,不是感情而是理性,就迫使我們承認,這些動物也擁有同等的天賦價值。而且,由於這一點,它們也擁有獲得尊重的平等權利。
以上大致就是為動物的權利進行辯護的理論的輪廓和特征。論證的大部分細節都省略了。這些細節可以在我前麵提到的那本書中找到。這裏,我們暫且不去管這些細節;在本文的結尾部分,我必須就四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第一個問題是,為動物的權利進行辯護的理論表明,動物權利運動是人權運動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它的敵對者。從理性的角度為動物的權利提供證明的理論,也能夠為人的權利提供證明。所以,那些投身於動物權利運動的人士,同時也是那些為確保人權——例如,婦女、少數民族和工人的權利得到尊重而進行鬥爭的人士的夥伴。動物權利運動所依據的道德理論與人權運動所依據的道德理論是完全相同的。
其次,在勾勒了權利論的大致輪廓後,我現在可以說明這一點了:為什麼權利論(例如)對飼養業和科學提出的潛在要求既是明顯的也是不妥協的。就把動物應用於科學而言,權利論提出的是絕對的廢除主義觀點。實驗動物不是我們的測試器,我們不是它們的國王。由於我們是——一貫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這樣地對待這些動物,就好像它們的價值可以歸結為它們對其他存在物的有用性似的,所以,我們總是一貫地、有計劃、有步驟地以缺乏尊重的方式對待它們,從而一貫地、有計劃、有步驟地侵犯它們的權利。不論把它們用於瑣碎的、千篇一律的、毫無必要的或不明智的研究項目,還是用於那些確實有望給人類帶來利益的研究項目,都是如此。我們不能夠證明,出於類似的理由而傷害或殺害一個人(例如,我的姑母比阿特麗絲)的行為的合理性。我們也不能證明,出於類似理由而傷害或殺害哪怕是像實驗老鼠這樣低等的動物的行為的合理性。權利論所要求的,不僅僅是改進或減少試驗,不僅僅是更大、更幹淨的籠子,不僅僅是更慷慨地使用麻醉藥或取消多部位外科手術,不僅僅是對動物實驗體係的修修補補。權利論要求的是取消動物實驗——完全取消。就把動物用於科學而言,我們能做的最好事情就是——停止使用它們。根據權利論,這就是我們的義務所在。
權利論對商業性的動物飼養業所持的也是類似的廢除主義觀點。
這裏,根本性的錯誤不是動物被關在難受而擁擠的圈裏,或被單獨地關在圈裏,也不是它們的痛苦和不幸、需要和偏好被忽視或低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