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5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召開,其間舉辦的非政府組織論壇共有1000多人參加,這次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但這次會議後,全球的環境惡化趨勢仍然有增無減。1984年英國科學家發現、1985年美國科學家證實在南極上空出現“臭氧層空洞”,引起了新一輪世界環境問題的討論。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的裏約熱內盧舉行,其間舉辦的非政府組織論壇共有165個國家的17000人注冊、30000多人參會。會議簽署了一係列綱領性文件和公約,充分體現了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新思想。2002年8月,聯合國世界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在南非的約翰內斯堡召開,在這次會議上共有來自130多個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代表50000人參會。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持續高速發展,我國的環境汙染漸呈加劇之勢,特別是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使環境汙染向農村急劇蔓延,同時,生態破壞的範圍也在擴大,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難題。1973年,我國第一次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標誌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起步與發展。1978年5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成立,這是最早由政府部門發起成立的我國第一個環保民間組織,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在推動民間的環境科學學術交流與研究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之後成立了“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民間組織,中國環保民間組織不斷發展起來。截至2005年底,我國共有各類環保民間組織2768家,其中,政府部門發起成立的環保民間組織1382家,占49.9%;民間自發組成的環保民間組織202家,占7.2%;學生環保社團及其聯合體共1116家,占40.3%;國際環保民間組織駐大陸機構68家,占2.6%。
公眾參與不應該隻停留在一般性的環境保護活動層麵,而是應該積極投入到整個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這就要求不僅要參加實施生態文明發展戰略的有關行動或有關項目,更重要的是人們要改變自己傳統的思想觀念,建立生態文明的世界觀,進而用符合生態文明的方法去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
以往的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往往隻停留在珍惜自然、愛護環境上;而生態文明的公眾參與不但要求珍惜資源與環境,還要求在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和廢物的循環利用與處置等過程中合理操作,在追求效率與公平的同時,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這就涉及人們意識和觀念的轉變,要爭取實現人類在代內和代際的公平福利。這種公平關係意味著窮人和富人都應參與生態文明發展進程,並且具有同等的參與權、分配權和發展權;意味著當代人和下代人都具有責任和權利,是多代人的共同參與。
就我國而言,公眾參與環保需要政府係統在整個體係中發揮主導地位,通過政府的引導,讓公眾參與到環保工作中來。逐步建立良性的公眾參與互動機製,最終保證主體係統各項權利和義務能夠得到實現。
在公眾參與環保的過程中,無論是公眾,還是我們的政府等相關部門,都應該轉變思想觀念。公眾參與環保是群眾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政府部門有義務給予回應和保護。公眾參與環保事業,不是政府對群眾的施舍,也不是過去那種以政府為主體動員組織群眾運動的老觀念,必須把環境保護的觀念普及到公眾中去,把環境保護行為落實到公眾的行為當中,必須加強公眾參與的深度和廣度。
環境信息公開也是保證公眾有效參與環保的一個前提。環境信息公開又稱環境信息披露,是一種全新的環境管理手段。它承認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和批評權,通過公布相關信息,借用公眾輿論和公眾監督,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製造者施加壓力。2008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這為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提供了法律保證。
公眾要參與到環境決策中去。早在1997年,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就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推行環境決策民主化上意義深遠。它規定政府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審批前,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這意味著,群眾有權了解、監督那些關係自身生活環境的公共決策,不讓群眾參與公共決策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