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創新者可能會問,那麼,自私自利又為什麼比利他主義更“理性”或者更“聰明”呢?我歡迎他提出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把蓋爾斯和提圖斯在“揭露”時實際所采用的方法(即用推論來連接源於感性資料的命題與更深層的命題)稱為“理性”,那麼這一問題的答案必然是:拒絕自我犧牲並不比同意自我犧牲更為理性。同樣地,同意自我犧牲也不比拒絕自我犧牲更為理性。這兩種選擇中,根本沒有哪一種是理性的,也沒有哪一種是非理性的。單單根據描述事實的命題,我們永遠也不可能得出實踐性的結論。從“這將維護社會”這一命題中並不能推論出“應該這樣做”的結論,除非經過這樣一個命題的中介:“社會應該受到維護”。從“這將使你失去生命”的命題中並不能推出“不要這樣做”,隻有在一個人想要進行自我保護或認為有責任自保時才能得出這個結論。創新者企圖以陳述語氣作為前提得出祈使語氣的結論,這本身就是不可能實現的,就算他永遠嚐試下去也不可能成功。因此我們應當做的是:要麼擴展“理性”一詞使其包含前人所說的“實踐理性”[7],並且承認“社會應當受到維護”之類的判斷(盡管這樣的判斷不需要蓋爾斯和提圖斯的那種理性也可以自圓其說)並不僅僅是基於某種情感,而且也來自理性本身,要麼就立刻徹底放棄挖掘我們所“揭穿”的、所有感性背後“理性的”價值核心。創新者不會選擇采取第一種行為,因為基於理性且廣為人知的實踐原則其實就是“道”,而“道”正是他打算取而代之的。他更有可能放棄追尋“理性的”核心,而去尋找其他更“基本”、更“現實”的根源。
他可能會感到這種根源就在本能之中。維護社會以及保護物種本身的願望並不依附於岌岌可危的理性,它們是由本能決定的,因此沒有必要和不承認它們的人進行爭論。我們都有一種出於本能的動力要保護自己的種族。這就是為什麼人類應當為了子孫後代而工作。而在信守承諾或是尊重個體生命方麵,我們並沒有出於本能的動力。這就是為什麼,當對於正義與人性(事實上也就是“道”)的顧慮同保護人類物種這一最終目標產生衝突的時候,這種顧慮就會被拋棄。這也是為什麼現代的情境允許並且需要一種新的性道德。古老的禁忌確實起到過幫助人類保護種族的作用,但是避孕用品已經改變了局麵,我們現在可以拋棄諸多相關禁忌了。因為,對性的本能渴望隻要同物種保護並不衝突,就應該得到滿足。這看上去就好像,一種基於本能的倫理觀將會給創新者帶來他想要的一切,不多不少。
事實上,我們一步都未曾前進。我不會糾纏於這一點:本能這個詞是用來指稱我們所不知道的東西的(稱候鳥通過本能找到方向隻能說明我們並不知道它們是怎樣找到的)。這是因為,我認為“本能”在這裏是作為一個相當限定的意項來使用的,它指的是,某一特定物種的成員普遍感受到的、不假思索或自發的衝動。這種含義下的“本能”究竟以何種方式幫助我們找到“真正的”價值觀?我們是否必須遵從本能,無法違背?但假如的確如此,為什麼像“綠皮書”這樣的書會被撰寫出來呢?為什麼會存在這樣的種種勸告,想把我們帶到自己忍不住會去的地方呢?為什麼要讚揚那些向不可避免之事屈服的人呢?或者說,是否隻要我們遵從了本能,就一定會快樂和滿足?然而我們正在考慮的問題恰恰是如何麵對死亡,(根據創新者的理解)死亡將會帶走任何可能的滿足;如果我們本能地渴望後代得益,那麼就此事的性質而言,這種渴望永遠不會得到滿足,因為隻有當我們死亡,它的目標才會達成(如果能夠達成的話)。看來,創新者將不得不宣稱:不是我們必須遵從本能,也不是我們遵從本能就會獲得滿足,而是我們應該遵從本能。[8]
但是為什麼我們應該遵從本能?是否有某個高一級的本能指引著我們遵從本能,以及另一個更高級的本能指引我們去遵從這個高級本能?於是形成了一係列無限倒推的本能?可以想見,這是不可能的,但是別無他法。從“我有一種衝動要做某事”這個關於心理活動的陳述中,我們無論用什麼才智都無法推論出“我應該遵從這種衝動”的實踐性原則。就算人類確實有一種自發的、不假思索的衝動要犧牲自己的生命從而保全他人,還是存在另外一個問題:他們是否應該控製這個衝動,或者應該聽之任之。即便是創新者也承認,(與保護人類物種相衝突的)諸多衝動必須受到控製。對這一點的認可無疑也將我們引向了一個更為本質性的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