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0章 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 / 1)

嶽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是教育類法規的根本性大法。它於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頒布,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的頒行,是我國教育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大事,標誌著我國進入依法治教的曆史新時期。

《教育法》全文共10章84條,對於有關教育的全局性重大問題,如我國教育的性質和方針、教育基本製度、各類教育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教育與社會的關係、教育投入、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等,都作了全麵的規定。

《教育法》首先確立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並由此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同時《教育法》還規定了教育活動應當遵循的一係列基本原則,從不同方麵體現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本質特征。

在教育基本製度方麵,《教育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學校教育製度、義務教育製度、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製度、國家考試製度、學業證書製度和學位製度、掃除文盲製度、教育督導製度和評估製度等一係列基本製度,對於我國教育製度建設所取得的成就進行了全麵總結。

《教育法》也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從而把教育關係的主體行為納入了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法》給予受教育者以申訴權、訴訟權,使受教育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尋求法律的保護。對於學校和教師侮辱人格、嚴重體罰、殘害兒童,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牽動著社會的方方麵麵,要求全社會負起發展教育的責任,因此《教育法》規定社會要創造良好的環境並為學生的實習、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學校也要積極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從而使教育與社會發展進入良性的互動過程之中。

教育投入不足成為製約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製和“兩個提高”、“三個增長”的教育投入原則,並規定了教育經費籌集的基本途徑:財政撥款、征收教育費附加、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發展校辦產業、教育集資、捐資助學、運用金融信貸手段等,以確保教育投入的來源和經費的不斷增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對其基本原則和主要方式及學業證書的有效性作了明確規定,有力地促進了教育對外交流合作的健康發展。

在法律責任方麵,《教育法》對於克扣、挪用教育經費,亂收費、亂招生,招生中的舞弊行為,亂發學業證書,擾亂教學秩序,破壞校產行為等教育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作了11條法律責任規定,對於教育活動的正常、健康開展及合法權益保護起了重要的作用。

《教育法》雖然頒行了,但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整個社會在觀念上、執法上、用法上來一個根本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