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2章 方興未艾的社會力量辦學(1 / 1)

嶽龍

我國有著社會力量辦學的優良傳統,但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卻經曆了一個複雜曲折的發展曆程。

新中國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的真正發展,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改革開放和四個現代化建設對人才的迫切需求,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對於社會力量辦學作出原則性規定,使社會力量辦學獲得了最高的法律依據。此後,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及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都指出並重申了國家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意願,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社會力量辦學開始起步。

由於種種原因,社會力量辦學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主要表現為亂招生、亂收費、亂發文憑等“三亂”現象。為此,1987年國家教委發布《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對各地的民辦學校進行了規範,使社會力量辦學逐步走上健康發展軌道。

1992年是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的又一個春天。自此,我國的社會力量辦學進入迅速發展階段。《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明確指出:“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並且,首次提出了社會力量辦學的十六字管理方針:“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

1997年9月,國務院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確定了社會力量辦學的法律地位,使我國的社會力量辦學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的發展階段。截至1997年底,全國共有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教育機構5萬餘所,在校生1066萬人,教師達52萬餘人,有效地緩解了升學和就業壓力,對於極度短缺的教育資源起到了有效的補充作用,彌補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並湧現出了一些富有特色的辦學模式,如民辦公助模式、教育儲備金模式、拾遺補缺模式、扶貧教育模式等和一批無私奉獻的教育工作者,為教育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也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提供了大量有用人才。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更進一步為社會力量辦學製定優惠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允許在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任何形式的社會力量辦學都可以大膽試驗。可以預見,方興未艾的社會力量辦學必將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發揮更大的作用,取得更為顯著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