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統籌城鄉建設是解決城市居民住宅的根本方向(1 / 2)

胡德平自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仍是一個城鄉對立的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但自改革開放以來,這種經濟結構已有了明顯改變,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城鄉對立的二元經濟結構已被打破,新的城鄉結構模式正在探索、建設之中。在城鄉關係的劇烈變化之中,我國究竟是要走城市化的道路,還是要走城鎮化的道路呢?

我認為,我國應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之路。城市化的道路雖然有其節約土地,利用資源,集約效率高且強調遷徙自由的一麵,但其弊端就是犧牲農民、農業和農村,大工業生產都密集建在城區,片麵經營城市。現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特大城市中,都有一望無際的、大片大片的貧民區,這就是畸形城市化的一部分。我國首都也出現了各省的“城中村”,亟應引起高度關注。今天除去紐約等極個別城市外,就是發達國家也沒有走這條單一的城市化的道路,他們走的是城鎮化之路。這條道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我們一定要走出一條既符合我國國情、民情,又能夠統籌掌控城鄉規劃建設的城鎮化之路,為我國的城鄉居民解決工作、生活相配套的住宅問題。

我國十三億人口中,農民仍占大多數,上億的農民實際上已變成不務農的農民工。我國領土雖大,但不富饒,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麵積竟達46%,若再加上高寒山區、石化山區和水土流失流域,算一下大概要占國土麵積的半壁江山以上吧?就是工商業比較發達的華北地區,現在也已成為嚴重的缺水地區。政府若再不把城鄉統籌的任務擔當起來,是絕對不行的,否則中華民族將淪為一種城鄉更加對立、國將不國的境地。實際上,我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適宜空間也就是國土的一半左右。

自1982年修改憲法以來,城市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農村、鎮、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之外,均屬集體所有(見1982年憲法修改第十條)。

現有城市的國有土地,憲法已有明確規定,本文認為這些存量的國有土地需要穩定,但今後城市發展、城市增量土地的性質,可否討論一下呢?

試想,今後城市還要不斷地擴大延伸,按照城市土地屬於國有的法律條款視之,勢必要把農村、集鎮、城郊農民的集體所有製土地變為國有,那將必然產生如下問題:

第一,這些變為國有的城市用地都是出於公共利益嗎?如是,可以用征收的方式變為國有土地。如不是,則不能變更。1982年的憲法中也無明文支持這種做法。

第二,城市的擴大延伸,必然要發展大量盈利的工商業和服務業,如果政府用征收的補償價格變更農民集體土地的屬性,又以市場價格賣給工商業、服務業,是否有剝奪農民、農村、農業之嫌?我認為其性質遠壞於與民爭利。

第三,目前我國城市形成了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市場,農村也開始有了承包耕地租賃流轉市場。這些變化已經突破了1982年的憲法條文,這是曆史發展的必然。後者的積極作用顯而易見,因為它促進了耕地的集約經營,創造了財富,有如牧業發展中增加的羊群。前者隻有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的唯一買主,又是國有土地的唯一賣主,而且是國有土地招拍掛的唯一賣主,交易結果是抬高了地價,最後形成天價的居民住宅價格仍需消費者承擔,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第四,所有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收入都長期列為預算外收入,這樣做實際上逃避了國家的監管和稅收。如將其列為政府預算內收入,則又陷政府於違憲的不義之中。地方政府現在的財稅收入也確有困難,但應從國家的財稅體製上謀求解決之道才對。

憲法是治國的大綱大法,其權威性是全國人民和各黨各派都必須遵守的。憲法不變的原則是建國治國的根本理念,但在建國治國的道路上不可能不遇到新的變化和矛盾,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的執政黨,根據人民、曆史前進的需要,對這些變化和矛盾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和辦法,修改憲法條文就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辦法了。去年沈巋等幾位律師對城市拆遷工作的批評和建議,就對我國的法律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促進、改革作用。

2008年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這樣的原則:“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據此精神,農民的小產權房可否取得合法地位呢?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民組織可否成為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一個交易主體呢?村民和村委會組織可否用集體所有的非農用地去主動招商來發展鄉鎮企業或合作化組織呢?根據三中全會的精神,我認為都可以放行通過,如果這一精神得到實踐和法律的認可,我認為我國的經濟發展,起碼還有三十年的黃金期。但一定要在黨和人大、政府的緊密配合下,有序穩妥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