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漢武帝尊儒術、重法治與悉延(引)百端之學(2 / 3)

二、重法治

漢武帝在尊儒術的前提下又重法治,這是個公認的事實。有的認為武帝是外儒內法,有的說是儒法兼用。有的學者還說武帝時期:“申商韓非之言,倒成了政治的指導思想”。提法雖然不同,但武帝重法治這一點卻是人們所公認的。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與改革思想是結合在一起的。先秦法家以法治國是為了推動改革,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漢武帝也是如此。《史記·平準書》載武帝說:“朕聞五帝之教不相複而治,禹湯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這句話與《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所說的“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的改革思想如出一轍。正因為漢武帝要改革、要前進,就需要通過法治清除前進道路上的障礙。此外,“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重要方法,想要把國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這是武帝重法治的重要原因。

(一)、漢武帝對法家法治思想的繼承:周代重禮製、德製,對舊貴族的利益與特權是很維護的。《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以,禮規定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準則。所以,對大夫以上用禮,對庶民則用刑,等級製度嚴格。春秋戰國隨著法家的出現,提出了法治思想。先秦法家思想的一個根本特點,就是《史記·太史公自序》所說的,用法“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這就是韓非子所說的“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執法時要求“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韓非子?問辯》)。這樣的以法治國,就要求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韓非也稱這種學說為刑名之術。他認為,,具體的法律條文叫名,依據法令條文進行賞罰叫刑。名是刑的根據,刑應合乎名。這就叫“刑名之術”。由於中國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漢武帝的法治思想就是對先秦法家思想的繼承與發展。

從西漢的曆史發展來看,重法治也是有傳統的。《史記·儒林列傳》說,漢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以,漢文帝一方麵以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為指導。一方麵又嚴肅執法。如:有一次有人驚了文帝的駕輿,文帝要處以重刑。廷尉張釋之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驚駕之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文帝深思良久後說:“廷尉當是也!”這裏所說的“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就是說法是天下共同遵守的規則,所以,皇帝也應當遵守。

漢武帝繼承了先秦與漢初法家執法公平“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思想,而且很突出,能貫徹到自己的實踐中去。武帝的妹妹隆慮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兒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當死,隆慮公主臨死前,以金千斤、錢千萬為其贖罪。按漢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錢贖罪的,所以武帝批準了。隆慮公主死後,昭平君又犯法當死,因為是公主的兒子,廷尉不敢做主處決他,又請武帝判決其罪。《漢書》卷65《東方朔傳》載:武帝“為之垂涕歎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誣先帝之法,吾何麵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盡悲。朔前上壽,曰:‘臣聞聖王為政,賞不避仇仇,誅不擇骨肉。《書》曰:不偏不黨,王道蕩蕩。’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難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內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武帝可以說,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是考慮到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的。

武帝執法嚴明,如對方士欒大就是如此。欒大在樂成侯丁義的推薦下來到了武帝的身邊,靠詐騙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賞給了他大量財富,並封其為五利將軍、天道將軍、樂通侯等官爵,騙得了六顆金印。武帝還把自己的女兒、衛皇後生的長女嫁給了他。但後來武帝發現了他的詐騙活動,堅決處死了他,並對推薦他的丁義也判處棄市。王船山就此事評價說:“樂成侯丁義薦欒大,大詐窮而義棄市。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小懲而大誡,小人之福也。懲一人而天下誡,國家之福也。……義既誅,大臣弗敢薦方士者,畏誅而不敢嚐試也。義誅,而方士公孫卿之寵不複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顯赫。其後求仙之誌已息矣,無有從諛(奉承)之人也。故刑賞明而巧言諛媚之人收斂。武帝淫侈無度而終不亡賴此也夫!”王船山稱讚漢武帝的執法嚴明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並進一步說武帝沒有亡國就是靠他的執法嚴明。這是王船山先生對武帝執法嚴明的評價。

從上述情況看,武帝無疑得到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真傳,並結合漢代具體情況,創造性地發展了法家執法嚴明的思想。而這正是武帝事業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

(二)、武帝增訂的法律文深嚴酷、條文繁多:漢武帝重法治是根據客觀形勢的需要而決定的。武帝即位不久就外事四夷、內事興作,尤其是對匈奴的戰爭勢必激化各方麵的矛盾,為穩定社會秩序,就必須增訂法律,嚴明賞罰,以推動事業前進。《漢書·刑法誌》說:“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在這種情況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漢武帝就任命張湯、趙禹定律令。這次條定的律令有以下兩個特點:

其一、文深、嚴酷與官吏執法中的問題:《漢書·刑法誌》說“張湯與趙禹共定律令,務在文深”。《漢書·刑法誌》說:“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或同罪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於死比。”從這一記載中可以看出張湯等定律令時所謂律令文深、嚴酷與官吏執法中的種種不公正問題。需要加以解釋:

先是“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各官府有關負責的官吏為“監臨部主”。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

其次是“緩深故之罪”,注引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注引孟康的話是說;雖然武帝想急於判罪人刑罰,但受“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的影響,也就是從寬處理了受害的罪人。

再次是“急縱出之誅”,注引師古曰:“吏釋罪人疑以為縱出,則急誅之。”就是說,官吏釋放罪人,懷疑是縱出,就急誅有關官吏。

後來,法律條文繁多,人們無法看完,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也就是說執法時官吏中的“奸猾”之徒巧妙地解釋法律,轉相比較,或同罪而異論,相讓罪人活就比附讓活的法律,想讓罪人死就采用死的法律加以解釋。因此,奸吏常通過作不同解釋而接受財物賄賂,就象作交易一樣。這類等等腐敗現象不斷地發生,難於防止。

其二、法令條文數量繁多與種類:《漢書·刑法誌》說漢武帝時法網皆密、法令繁多,並指出:“法令凡三百九十五章;大辟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不僅法令數量大,而且分為律、令、科、比四種形式。其中律、令是兩種最基本的形式。各種法律形式的條文都增加了很多。今把各種形式法律條文介紹如下:

律:律是皇帝令製定的一種穩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質、名稱、輕重的準繩。劉邦在公元前206年入鹹陽時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後,由於“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相國蕭何又依據“秦法,作律九章”。此後,叔孫通作關於朝儀的《傍章律》十八篇。《漢書·禮儀誌》說“叔孫通所撰禮儀,與律令同錄”,故稱傍章。上述法律,共30篇。漢武帝時,據《晉書·刑法誌》載張湯作宮廷警衛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4共計33篇。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63篇,武帝時製定33篇,約占總數的百分之52、4。上引《漢書·刑法誌》說“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乃為律、令總數,統稱漢律,後亡佚。後世所說的漢律,就是上述這些篇章。

令:令就是皇帝的詔令。《漢書·宣帝紀》注引文穎說“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的數目繁多,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麵,所以後來按發布先後編為《令甲》、《令乙》、《令丙》。《晉書·刑法誌》說“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科:按犯罪性質分類進行處罰的條律稱科或科條。《釋名?釋典藝》雲:“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後漢書?陳寵傳》載“漢興以來,……科條無限。”《後漢書?梁統傳》載“武帝軍役數興,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逆之科”。上引《漢書·刑法誌》載死罪之中有“有大辟四百九條”,就是說死罪之中的大辟一項就有科條409條。

比:是以判過的案件作為判案的標準,遇到新案件與其比較進行判案,所以稱為決事比。上引《漢書·刑法誌》說,漢武帝時“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一事”。

法律條文增加的太多了,所以出現了“文書盈於幾個,典者不能遍睹。”而且,執法也很嚴酷。與西漢初期“刑罰用稀”、“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相比,形成了尖銳的反差。這是時間不同、國家麵臨的任務不同、解決矛盾的方法不同,所造成的。

(三)、重法與尊儒結合及霸王道雜之:漢武帝的重法治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其一是重法治與尊儒術相結合,而其具體表現就是以《春秋》決獄;其二是“霸王道雜之”,也就是把法治與德治的治國方法二者結合在一起。現在就此問題列述如下:

其一、以“《春秋》決獄”:這是漢武帝時期法律形式的一個新發展。所謂“《春秋》決獄”就是把儒家五經之一的《春秋》作為判案的法典用。《春秋》一書維護君臣、父子、夫婦的綱常倫理,這種思想對維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十分有利。武帝尊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正君臣關係。他大搞《春秋》決獄,令董仲舒的弟子“呂步舒持節使決淮南獄,於諸侯擅專斷不報,以春秋之義正之,天子皆以為是。”董仲舒退休以後,“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董仲舒搞的是以春秋決獄的條文、根據。

《春秋》決獄不僅在鎮壓諸侯王的叛亂中起了作用,並以此嚴格規範臣下的行為。這是漢武帝開創的先例,對後世有深刻的影響。如《漢書·匡衡傳》載漢成帝時丞相樂安侯匡衡非法擴大封邑四百頃,多收租穀千餘石,以“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地”為據,判處匡衡“專地盜土”之罪,“免為庶人”。這種風氣發展到東漢,馬融、鄭玄等以儒學回答法律問題的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以《春秋》決獄,說明已把儒家經典當法典用,說明儒法兩家已經合流。

其二、武帝時“赦天下”、“赦徒”與特別赦免某一地區、某一事件中罪人的次數頻繁。武帝時斷獄數比過去大為增加。據《漢書·刑法誌》載,西漢時斷獄最少的文帝,年“斷獄四百”。武帝時斷獄次數大增,年“天下斷獄萬數”,或“斷獄歲以萬千數”。雖然如此,但武帝時“赦天下”、“赦徒”、赦某一事件、某特定地區罪人方麵,並不比其他皇帝為少。

據《漢書》各帝紀所載,惠帝在位七年,大赦一次、別赦一次,共兩次。平均3、5年一次。

文帝當政25年,大赦4次、赦徒一次、別赦一次,共6次。平均4、1年一次。景帝在位16年,大赦5次、赦徒一次、別赦一次,共計8次。平均2年一次。武帝在位55年,大赦18次、赦徒1次、別赦5次。共計24次,平均2、4年一次。赦免罪人、刑徒一般發生在新皇帝即位、有重大禮儀活動、祥瑞出現、皇帝駕臨某一地區時所采取的措施。這樣作是為與民更始,也就是給罪人、刑徒以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是皇帝關心民眾疾苦,施恩德於民的重要措施。這對尊儒術的漢武帝來說,自然是他以德化民的重要表現。

漢武帝處理案件時注意縮小打擊麵與恩威並舉。如元光六年(前129)衛青率眾將出擊匈奴,李廣、公孫敖“失師而還”。回師後,李廣、公孫敖下廷尉,依法定罪;對士卒則統統赦免。武帝在詔令中說:“將軍已下廷尉,使理正之(依法定罪)。而又加法於士卒,二者並行,非仁聖之心。朕閔眾庶陷害,……其赦雁門,代郡軍士不循法者。”這樣一下就赦免了眾多士卒的罪。對領兵將領也設法寬免:如有的被判處死刑後,又讓其贖為庶民,到以後需要時,又讓其為將軍,立功贖過。對民眾犯罪也是如此,如元狩六年(前177)因盜鑄錢依法當處死刑的人太多,所以武帝“赦吏民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這些事實說明,武帝在重法治,依法治國的同時,又貫徹著儒家以“德治”化民的精神。

總之,武帝以《春秋》決獄,一方麵嚴厲執法,以法治國;一方麵又不斷赦免罪人、刑徒。這種儒、法結合與王道、霸道兼用的治國方法,是漢武帝對儒、法兩家學說創造性的運用與發展。對以後中國的曆史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三、悉延(引)百端之學

“悉延(引)百端之學”,是漢武帝推行學術思想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漢初“悉延(引)百端之學”已是一種客觀存在。西漢初下令廢除了秦的焚書坑儒及其有關的暴政苛法。漢惠帝時接受曹參的建議以黃老術為指導,實行無為而治。在思想文化方麵,被焚燒藏匿的書籍漸漸恢複,並允許各學派學者講學。文帝時各學派的博士多達七十人。在這種情況下,朝中官員大多數都學其他學派的學說。如文帝時,賈誼就是位既學儒術,又學其他學派的學說;晁錯則是位先學法家,後隨伏生學《尚書》的官吏。司馬遷在《太史公自序》中說,他的父親司馬談“仕於建元、元封之間”,曾“受《易》於楊何,習道論於黃子”。注引徐廣曰:黃子就是《儒林傳》所說的黃生,“好黃老之術”。黃生曾在景帝麵前與齊詩博士轅固生辯論湯武受命的問題。這位黃生應是秦或文帝時的治黃老學說的博士。後因武帝罷黜百家,儒學外其他學派學者的博士稱號就被取消了。雖然如此,但在當時大多數朝廷官吏,包括學儒術的官吏,也學其他學派的學說。在此的情況下,如果因學其他學派學說就不能當官,那麼朝廷將無可用之官。在此情況下,武帝隻能推行“悉延(引)百端之學”的政策。其他學派的學者,隻要有才能也被任用當官。客觀事實就是如此,並有大量的事實可以證明。今把其他學派被任用為官的人,分類說明如下:

(一),任用黃老學派學者當官:黃老之術原為漢初的指導思想,武帝即位這一學說的地位大大下降。但仍然任用學黃老術者當官,發揮其作用。汲黯就是一例。汲黯是學黃老之術起家的,景帝時曾為太子洗馬,武帝時先後任滎陽令、中大夫、東海太守,“黯學黃老言,治官民,好清靜,……黯多病,臥閣內不出,歲餘,東海大治,稱之。上聞,召為主爵督尉,列為九卿。治,務在無為而已,引大體,不拘文法”。有次,武帝讓他去河內視察火災,去後發現“河內貧人傷水旱萬餘家,或父子相食”,所以未經請示,就持節發河內倉庫糧食賑濟貧民。回去見武帝後,說了此事,請求治罪,武帝認為他賢能,釋免了他。漢武帝對他“無為”而治與正直的性格都很讚賞,稱讚他是“社稷之臣”。鄭當時也是位治黃老學的,景帝時為太子舍人,武帝即位先後為濟南太守、江都王相、至九卿為右內史、大司農。“當時好黃老言”。楚元王後人劉德“修黃老術,有智略”,“常持《老子》知足之計”,武帝曾在甘泉宮召見他,因其年輕,稱其為“千裏駒”。

司馬談、司馬遷父子是尊黃老的,先後被武帝任命為太史令,司馬遷還被任命為中書令。二人是當時的大思想家、大史學家,司馬遷說其父為解惑在《論六家要旨》中指出:

“夫陰陽(宇宙存在兩種互相矛盾的事物)、四時(春夏秋冬四季)、八位(八卦的八種方位)、二十四節(一年有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為天下綱紀,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