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紹一下馬隨意——陝西鹹陽地區的農民,當過兵,在部隊是名優秀的戰士。複員二十餘年來,在一條河上駕舟打魚為生,先後救起過二三十名落水之人,且從不張揚,一向認為自己做的是理所應當的事。
再介紹一些官。些個綠豆粒大的官。包括鎮長、書記在內的些個官。
馬隨意將他們告了——兩級法院皆判馬隨意敗訴。第二次宣判的是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很具有執法的權威性。於是馬隨意自認輸到底了。
馬隨意為什麼要告那些個官呢?
是由這樣的事引起的:河上翻了船,落水者眾。參予營救者亦眾,逾百人。
不再僅僅圍觀了,這是多好的現象,證明著見義勇為,已成當地民眾普遍的人道精神。馬隨意斯時正駕舟於河,自然也一如既往地參與了營救。他立身於船,靠漁網機智而成功地救起最後兩名落水者……
鎮裏的那些個幹部,要開表彰大會,在會上給表現突出的營救者們發榮譽證書,發獎金。他們要通過此舉,使見義勇為之精神在民眾中更加得以弘揚。
這顯然也是必要之舉。尤是良好的願望。
於是他們限定了表彰人數——五名。
還規定了表彰前提——躍入水中進行營救的。
於是他們實行了一個看起來很民主的程序——先由群眾推選,再由他們圈定。
馬隨意那個村裏的人們,雖然明知他並未躍入水中而是站在船上進行營救的,但畢竟救起了兩條人命,所以仍一致推選了他。二十餘年間已先後救過二三十人的馬隨意,倍覺欣慰。那是他一生將要受到的惟一一次表彰啊。而且他當之無愧啊。
然而鎮裏的幹部在進行最後圈定時,將他的名字從受表彰者名單上劃掉了。
既然他們已經擬了“原則”,照章而為就是;既然馬隨意沒有躍入水中進行營救,當然不在公開表彰之列。何況,他們中,已有人陪著獲救者家屬,登門向馬隨意當麵感謝過了。他們認為他們已經做得很周到了。但是沒有誰預先通告馬隨意——其實他不在受表彰之列,連村裏的任何一個人也不知道。
結果尷尬就發生了——表彰會前,馬隨意被村人們簇擁到了第一排就座。第一排算他共六人。眼看著其他五人披紅戴花,接受榮譽證書和獎金,惟獨自己被冷落一旁,他當時的心情可想而知。
他的尷尬僅止於此,還則罷了。
緊接著更令他感到尷尬的事發生——要給五名受表彰者合影了,一名鎮幹部嗬斥他:“又沒你的份兒,你坐這兒幹什麼?閃一邊去!”
於是馬隨意反而成了哄笑的對象。
這農民的自尊心嚴重受傷了。他還從沒逢過如此尷尬之事。
我想,我們不應責怪這農民太小心眼吧?凡是個人,都有點兒自尊心的吧?一名普通農民的自尊心,誰會去重視它的受傷與否呢?於是馬隨意進而成了村人嘲弄的一個人。老實的農民,決定要自己討回點兒自尊心了。這也是很正常的吧?他要討回自尊心的方式,無非就是去找鎮幹部,希望對他和另外五人一視同仁,補給他一份榮譽證書,使他得以挽回一點兒麵子。這過分麼?但是多麼的難啊!第一次沒結果,當然就覺得更沒麵子了,當然就必得去第二次了。
直至十一個月以後,他才終於討到了一份榮譽證書。
這簡直成了一個農民為了維護自尊心的一場戰役!
正當他的心理平衡了一點兒的時候,有一種說法從鎮上的幹部們口中傳出來了:“他那個證書是不算數的,隻不過為了安定才……”
倒似乎馬隨意是一個“不安定”分子了。
於是農民馬隨意感到最終還是受了愚弄。是不是真的對他一視同仁了呢?我看也根本不是。否則會拖到十一個月以後麼?否則鎮裏的工作人員會對他嚷:“就輕蔑你了!你能怎麼著吧?”——這種話麼?
於是馬隨意將他們告了。
一審,馬隨意敗訴。
法庭認為——對於見義勇為者的表彰,法律尚無明確的條文規定。因而馬隨意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馬隨意不服,二審依然敗訴。
法官們的認為如上。而且看去一個個還都振振有詞,都一副副“依法辦事”的麵孔。
這便是中央電視台5月24四日晚一欄節目的內容。
節目主持人最後評論道:“這本來是不該發生的事……”
卻沒有進一步分析為什麼“不該發生的故事”居然發生了——分明是時間的原因。
我已久不寫此類文章了。
我也久不動氣了。
然而我當時又一次感到氣憤,竟致於坐立不安,一邊來回踱步一邊看電視。
我至少十次勸自己打消寫這篇文章的念頭,但是我不寫就如梗在喉啊!胸膛發堵啊!
聯想以前從電視中看到的諸事,氣憤由是強烈。
我恨不得在這篇文章裏罵娘。
但罵娘總是不文明的。那就忍住不罵了罷!
然而我替農民馬隨意抱不平。讓我先來質問那些鎮裏的官:憑什麼你們擬定了隻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們的“既定方針”辦,多一個馬隨意就當然不行?難道他救起來的就不是兩條人命?難道你們不是在做要使見義勇為之精神發揚光大的事,而是在賜給什麼享受終生特殊待遇的“高級職稱”?難道是在增補鎮領導班子成員?難道多一個馬隨意反而將肯定的不利於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發揚光大麼?
不就是再多頒發一份榮譽證書,再補給馬隨意三百元錢麼?那不就是你們一頓公飯的錢麼?興許你們一頓公飯排場起來還遠遠不止三百元。何況馬隨意還隻要證書也就是隻要一種你們的承認不要錢!就憑他此前已救過二三十人這一點,即使那一次並沒趕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兩條人命,一並予以表彰應該不應該?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將他擯除在名單以外更有利於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群眾教育?難道不是連群眾都認為他實在很配受到表彰麼?
憑什麼你們一旦擬定了隻有“躍入水中營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別的方法營救就“不算數”了呢?
這是什麼邏輯?
這是從什麼混賬的頭腦裏產生出來的鬼名堂?!
以此表彰“原則”進行群眾性的見義勇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為是不自以為是?見義勇為斷不該是一種過程的表演而最終乃是為了營救性命不是麼?為了倡導此精神以任何方式營救不都是可讚的麼?在來得及的情況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實上也達到了救命目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麼?難道營救火海中人倘靠了雲梯由窗口接應便不夠“勇為”?如果事實上連躍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單的也還多多,那麼馬隨意被擯除在名單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這樣的人不是算上馬隨意總共才六名麼?
如果預先不了解馬隨意二十餘年間已救起過二三十人,那麼馬隨意前去請求補發給自己一份證書後,對其稍加一點調查了解是不難的吧?派個辦事員到他村裏去打聽打聽不就清楚了麼?
如果事情這樣去做:了解之後,鑒於馬隨意二十年間救起過二三十人的一貫事跡;鑒於他在“那一次”畢竟也救起了二人這一事實,派個人再到村上去補發給他一份證書,不是更加證明自己們倡導見義勇為的真誠麼?不是很給自己們的幹部形象添分麼?
然而竟不。
為什麼?
還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頭腦中作祟?
我們擬定了五人就五人!
我們說了“隻有躍入水中”營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聖旨”!
但我倒要再問了:倘馬隨意本人即你們鎮幹部中的一位,或與什麼高高在你們之上的大幹部有著親密的關係,他還會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譏笑的尷尬之境麼?
但我倒要再問了:倘有一位比你們大的官,哪怕官職比你們隻高半級,哪怕是以商量的態度向你們建議——對於這個馬隨意,還是給以表彰的好,你們仍會固執己見麼?但我倒要再問了:你們主持的若是別的大會,若有一位高於你們的幹部該在名單上而沒被宣報其名,該被請上台而竟被冷落台下,並且陷於了大的窘況,你們將會如何?再三再四地檢討賠禮道歉惟恐不及吧?
而一個普通農民,傷了他的自尊又怎樣?哼!
這是否便是你們的心理?
我們是鎮裏的官,既然我們已經定了隻大會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誰要求我們改,為什麼人改—一馬隨意,一個普通的農民,拉他的倒吧!誰管他以前救過多少人!
我們是鎮裏的官,既然我們已經“統一了意見”了——“躍入水中營救的才算數”,那也要看為誰修正這一前提——馬隨意,一個普通的農民,他有什麼資格!那我們官的話還有斤兩麼?那我們定了的“原則”還是“原則”麼?誰管他表彰會上出醜沒出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