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4章(3 / 3)

此後,日本政府及主張外派自衛隊的各種勢力均大力宣傳,日本要在柬埔寨維和活動中做出人員方麵的國際貢獻。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參議院國際和平合作特別委員會時隔4個月又重新開始審議“PKO法案”。1991年6月15日,經過國會內的激烈鬥爭,“PKO法案”有條件地通過。這些條件是日本參加和平合作隊時的基本方針,包括五項原則:(1)衝突當事國達成停戰協議。(2)包括維持和平隊活動地區所屬國家在內的衝突當事人,同意日本參加維持和平隊及有關活動。(3)該和平隊不偏向於衝突中特定的一方,嚴守中立。(4)上述各項原則中任何一項得不到滿足時,日本可以撤出參加的部隊。(5)使用武器僅限於旨在保護要員生命等所需的最小限度。

根據這項法案,日本自衛隊實現了“名正言順”跨出國門的夢想,這是日本防衛戰略發生轉折性變化的重要開端。

1996年和1997年,日本與美國以1994年的朝鮮半島危機和1996年的台灣海峽危機為借口先後製定了《日美安保共同宣言》和《日美防衛合作新指針》。這標誌著日美安保體製的質變,並把日本自衛隊的活動區域推向了整個亞太地區,成為日本走向世界軍事大國的“戰略平台”。

1999年日本又製定通過了《周邊事態法》。它的製定和通過,大大拓寬了日美在亞太地區進行軍事合作的範圍。

2001年“911”事件之後的阿富汗戰爭又給日本以可乘之機,日本當局借機先後迅速通過了《反恐怖特別措施法》《自衛隊法修改案》和《海上保安廳法修改案》。三個相關法律的通過,是日本在新世紀初加速邁向世界軍事大國目標的重要舉措,在許多方麵突破了日本安保政策和防衛方針的限製。以至於日本著名學者不禁問道:“憲法序言和第九條裏關於日本要脫胎換骨、成為愛好和平的國家這一宗旨真的實現了嗎?”

接著,日本政府又利用伊拉克戰爭和朝鮮核危機,快馬加鞭地通過了已經討論26年之久的《有事法製》,從根本上動搖了憲法第九條“專守防衛”的主旨。

2003年7月4日,日本國會眾議院又通過了使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合法化的《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別措施法案》。12月9日,日本內閣正式做出向正處於戰爭狀態的伊拉克派遣1000名自衛隊隊員的決定。此舉進一步突破了“和平憲法”的束縛,使日本“和平憲法”第九條形同虛設。

2006年10月27日,日本國會眾議院通過了《防衛省》法案。該法案包括兩個基本內容:第一,出兵海外作為自衛隊的主要任務,與保衛日本同等重要;第二,把防衛廳升格為“省”,擴大其權限。對此,日本的一些媒體紛紛指出,日本政府過去都是應美國的要求,擴大海外派兵的規模,而這次審議的法案,將為自衛隊自主跨出國門鋪平道路。日本的防衛機構一直維持“廳”的級別,是為了與和平憲法相協調,而變“廳”為“省”,顯然不是和平憲法的意願。

在《防衛省》法案通過不久,11月22日,自民黨新憲法起草委員會又正式公布了該黨謀劃已久的憲法修改草案。這一草案最令人關注的是,憲法第九條第二項“不保持戰力”條款被全麵改寫,將“自衛隊”改為“自衛軍”。那麼,這一字之差改變了什麼?對此,日本國內外一些觀察家指出,“自衛隊”與“自衛軍”之間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從日本的憲法角度來看,卻有著質的不同。擁有“自衛軍”有悖於日本現行的和平憲法,因為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一)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二)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按照日本現行憲法,自衛隊不能在海外行使武力。在自民黨的修憲草案有關“自衛軍”的條款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是,這個“自衛軍”可以走向海外,“為了確保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可以進行國際協調活動,在緊急狀態下維持公共秩序,或者為保護國民的生命和自由而展開活動”。這是自民黨修憲草案中要擁有“自衛軍”條款的實質,意味著自1991年以來多次走出國門、屢遭輿論譴責的日本自衛隊更名後,可以無所顧忌地被派往日本以外的任何地方。

日本國內外一些輿論指出,由自衛隊變為“自衛軍”,看似不過一字之差,但實際上改變了現行憲法的和平理念。盡管自民黨修憲草案中還保留現行憲法第九條第一項“放棄戰爭”條款,但主張擁有“自衛軍”、要“為國際社會作貢獻”的修憲勢力大都又主張在海外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也就是說,在本國沒有遭受外來攻擊的情況下,隻要盟國遭到攻擊,日本“自衛軍”就可以與其共同行使武力。如此,“放棄戰爭”條款也將名存實亡。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