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兩個問題需要辨明。其一,名垂後世的“容忍與自由”一文,胡適作於1959年3月10日,12日改定,發表於《自由中國》第20卷第6期(1959年3月16日)。此文寫作極其辛苦,單是標題,就三易其稿,初題為“政治家的風度”,後改作“自由與容忍”,最後確定為“容忍與自由”。從這三次修改,可見胡適對“容忍”的強調。此文開頭,胡適回憶他與布爾談話,說到“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不過並未說明具體年月,隻模糊記得是“十七八年前,我最後一次會見我的母校康奈爾大學的史學大師布爾先生”,推衍起來,應在1940年後。考胡適年譜,應可成立,1937年9月下旬,胡適動身赴美,直到1946年才返回故土。然而,考Burr生平,問題就來了。Burr生於1857年,死於1938年,胡適寫“容忍與自由”的“十七八年前”,恐怕隻能與Burr的鬼魂談天說地。所以,這二人的對話——假如確有其事的話——應在“二十一二年前”,胡適記錯了。
其二,即tolerance的詞義,胡適譯為“容忍”——這是他的語法習慣,他從青年時期就喜歡使用此詞;查詞典,可知還能譯為“寬容”。這二詞本是近義詞,不過計較起來,還是有些差異。寬容的含義,比容忍正大。寬容發生在兩個平等的主體之間;容忍,如包容,則發生在強者與弱者之間。胡適采納“容忍”一義,正契合他所生存的年代的政治生態,隻是這麼一來,可能與Burr的初衷擦肩而過。在Burr立論的語境,總統與草民、富豪與乞丐並無高下之分,誰也沒有權力欺淩誰,誰也沒有必要容忍誰,所有的權力主體一律平等,在法律麵前尤其平等。然而,胡適直麵的社會狀況,卻與這種平等無緣。
試想,Burr此言,如果譯作“寬容比自由更重要”,會不會少一些爭議呢?
剛才說胡適好言“容忍”,始於早年,試舉兩例。1925年12月上旬,胡適致信陳獨秀,談上月北京群眾燒毀晨報館一事,認為“《晨報》近年的主張無論在你我眼裏為是為非,決沒有‘該’被自命爭自由的民眾燒毀的罪狀”。因為“爭自由的唯一理由,換句話說,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異己的意見與信仰。凡不承認異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爭自由,就不配談自由”。胡適這番感悟,比從布爾先生那裏聽說“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早了十數年。
1926年5月24日,胡適在天津裕中飯店,讀魯迅雜文集《熱風》有感,遂致信魯迅、周作人及陳源(陳西瀅),對他們之間長達八九個月的“深仇也似的筆戰”表示惋惜。信中說:“我深深地感覺你們的筆戰裏,雙方都含有一點不容忍的態度,所以不知不覺地影響了不少的少年朋友,暗示他們朝著冷酷、不容忍的方向走。”信中還說:“我是一個愛自由的人……我最怕的是一個猜疑、冷酷、不容忍的社會。”
就這兩例來講,說“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並無不當。質言之,在公民之間,容忍的確比自由更重要,容忍是自由的前提,沒有容忍,就沒有自由。但是,這句格言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此。推及到公民與權力者之間,容忍與自由的關係,就不再那麼明了。
我們必須注意一點,任何格言都有其生長的語境。脫離了語境,不是被誤讀、曲解,使淮南之橘,淪為淮北之枳;便是流於空談。譬如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自是名言。不過,倘若細究對信仰的定義,此處之“信仰”,指一種宗教信仰的話,那麼此言斷難移植到中土,中國人對法律的態度,哪怕是法律人,都不免視之為工具理性,要上升到超驗的緯度,談何容易。
再如西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它的成立,需要一個前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假如你腳下的土地並不屬於你,而為國家、集體所有,假如你對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占有,還有年限的製約,那麼你的房屋,哪怕如銅牆鐵壁,風雨不透,國王的鏟車卻隨時可能開進來,此刻,呼喊這一格言,不免被譏為不識時務的空談。
同理,“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是憲政國家的常識,卻是威權國家的謬論。不難想見,在威權主義治下,自由何其虛幻,何其脆弱,何其稀缺,你不呼籲民眾爭自由,反而呼籲他們容忍,不被視為權力的鷹犬、政府的走狗才怪呢。“容忍與自由”一文之所以激起巨大爭議,正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