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2章 清朝(5)(2 / 3)

清王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普遍推行的改土歸流製度,限製和部隊消除了各地土司的割據勢力和特權,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控製,有利於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密切了各族人民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但是,由於清政府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政策,特別是在平定土司叛亂過程中對各地人民的殘酷屠戮,也給各少數民族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軍機處的設立

清初承明朝舊製,“章疏票擬,主之內閣。軍國機要,主之議政處”。至雍正年間,因與準噶爾部作戰,往返戰報頻繁,而內閣距內廷過遠,不能親授機宜,為緊急處理西北軍務,始左隆宗門內設立“軍需房”,亦稱“軍機房”。挑選內閣中謹慎可靠的官員辦理機密事務。雍正七年(1729年),任命怡親王允祥,大學士蔣廷錫、張廷玉辦理事務。次年添設軍機章京。雍正十年(1732年)三月,設“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

軍機處初設時所掌僅限軍事,其後事權逐漸擴大,總職掌為“掌軍國大政,以讚機務”,具體職權則既重要,又廣泛。其作為皇帝私人的工作班子,直接聽命於皇帝,“常日值禁廷以待召見”,擬定皇帝發布的諭旨,辦理皇帝交議的大政,審辦大獄案件,奏補文武官員,考查行軍之山川道裏與兵馬錢糧,查考大典禮舊案與考證曆史事件,等等。並兼管方略館和內翻書房。所謂“軍國大計,罔不總攬”。且在京各衙門,唯軍機處不在十五道稽察之內。故此,軍機處在清代國家機關中,雖居於內閣之下,其實權卻已超越內閣。軍機處的設立,實質在於分內閣之權,以利於皇帝集權獨裁,是為統治者加強君權的一種措施。

軍機處作為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高度發展的產物,其特點為處理政務迅速而機密,但自身無獨立性。軍機處起草的諭旨,先下內閣,以次及於部院,層層下達者稱“明發”;不經內閣,由軍機處封緘嚴密,驛馬傳遞,直達督撫者為“廷寄”,其主要傳送重要機密事件,據緩急分為日行三、四、五、六百裏或八百裏。地方督撫的奏折亦直接送軍機處直達皇帝。“廷寄”製度的建立,使皇帝的意誌得以毫無阻礙直達地方,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聯係。軍機處為辦理機務,承寫密旨之地,關防嚴密。軍機處雖然地位顯赫,但須絕對聽命附屬於皇帝,沒有絲毫獨立行動和決策的餘地。軍機處的組織形式也很特別,既無官署(僅有值房),又無專官(均為兼職),亦無屬吏,為非獨立、非正式的衙門。

軍機處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又稱“樞臣”)、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又稱“樞曹”),都是兼職。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京堂(院、寺等衙門堂官)中特選,或由軍機章京升任,其權超越大學士。軍機章京初無定額,由軍機大臣在內閣中書及六部司員中傳取任用。隨軍機處事權的擴大,成為“天下政務之總彙”,清統治者為避免“君權旁落”,采取了一些限製方法,以掣其權。如軍機處印信收藏於“大內”,凡有應用印之官文書,須由值日章京親到內奏事太監處“請印”,用畢即行送還。

軍機處在其沿革中曾有反複。雍正十三年(1735年),弘曆帝即位,於當年十月廢軍機處,改設“總理事務處”。原辦理軍機事務的大臣,有的改“協辦總理事務”,有的回本任。乾隆二年(1737年)十一月,弘曆又諭令大學士鄂爾泰等仍辦理國機事務。軍機處停兩年後至此恢複,總理事務處廢除。嘉慶年間,軍機處更加鞏固,職權日益發展,以至修會典時,將其列為正式機關。直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另設督辦政務處,略分軍機處之職。到宣統三年(1911年)四月,改設責任內閣,執政一百八十餘年的軍機處始告廢止。

清王朝的中樞機構,由最初的議政大臣會議為最高中樞機構,到順治年間設立內閣,輔助皇帝處理政務,削弱王公貴族權力,再到康熙時設立南書房,作為皇帝處理政務的機要秘書班子擬寫諭旨,發布政令。壓抑閣權,直至雍正時期設立軍機處,掌握軍國大政。內閣宰輔,名存實無;以及雍正元年(1723年)將掌勘察官府公事的吏、戶、禮、兵、刑、工六科隸屬於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取消六科奏事中負責封駁皇帝詔旨的職權,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十五道監察禦史(清末增至二十二道)合稱“科道”,分別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使自唐朝以來封國家監察機關“台”、“涑”並列局麵合而為一,專製皇權不斷得到加強,將以皇權為核心的清代封建專製主義推上了曆史的最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