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當前的經濟形勢。會議認為,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總的是好的,是朝著我們預定的方向發展的,治理整頓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主要表現是:市場疲軟,生產增長速度下降,部分產品積壓,停產、半停產的企業增多,待業人員增多,給社會帶來了一些新的不穩定因素。會議重申了在全國計劃會議上的三條措施,以克服這些困難。一是企業要自覺利用和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變壓力為動力,由速度型轉向經濟效益型,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降低消耗,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企業要很好地利用這個機會,動員全體職工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由速度型轉向經濟效益型。不這樣,就不能擺脫企業的困難。二是國家要為企業創造比較好的生產條件。如適當放寬銀行貸款,清理"三角債",在煤、電、運輸和原材料供應等方麵,提供必要的條件。三是商業、外貿要發揮蓄水池的作用,多收購一些適銷對路的產品,為企業排憂解難。但是,我們不能回到包銷包購的老路上去。如果這樣做,我們就會失去改造企業的機會。企業不能聽說國家要收購,就提高價格。給收購增加困難。企業要薄利多銷。打開市場。占領市場。在市場問題上,企業應當把眼光放遠一點,對有困難的企業,國家有責任幫助它們渡過難關。

會議就治理整頓深化改革提出七條主要措施,即:完善發展承包經營責任製;繼續實行和完善廠長負責製;增強大中型企業的活力,充分發揮大中型企業的骨幹作用;進一步發展企業集團;采取措施推進企業兼並;強化企業管理,向經營管理要效益;有計劃地推進各種改革試點工作。特別是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黨中央和國務院都肯定在企業要繼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這是因為,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無論是對發展生產,還是對克服當前暫時的經濟困難,都有積極作用。承包經營責任製已經為廣大企業所習慣。但是,目前承包經營責任製也存在一些弊端、缺點,需要不斷完善、補充、提高、深化。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關於新一輪企業承包的合同期限。在治理整頓期間提倡滾動承包,但不排除對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實行五年或比較長時期的新一輪承包。在進行新一輪承包或滾動承包時,基數要穩定。中央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包幹辦法不變,財政包幹的基數不能減少。對企業的承包基數極不合理的,省、市可以做一些調整,但不能減少對中央的財政上繳。二是承包條件要進一步完善。會議指出,"兩包一掛"的承包條件是好的,但還不夠完善。因此,要增加一些承包條件。為推行"雙向包保",可以先試點,對一部分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中型企業,先實行包保。

三是承包人的選擇問題。倡導實行社會主義公有製條件下的全員承包,至少是集體承包。這有利於調動企業領導人的積極性和工人的積極性。

四是關於廠長(經理)與黨組織的關係。要求廠長(經理)和黨委書記加強團結,黨管幹部的原則不能丟。對廠長(經理)要愛護,他們工作出現缺點或失誤,要幫助。要糾正不正當的經營方式。

五是關於承包單位的選擇。提倡由經濟實體、法人一級承包,對下搞比較完整的指標考核。

六是關於企業內部的分配。總的原則是要按勞分配,拉開檔次,獎勤罰懶,對於有貢獻的人要給予物質鼓勵。獎金不能沒有,但占工資總收入的比重不能太大;差距不能沒有,但差距也不能太大。企業的分配要注意以豐補歉,不要吃光用盡,要建立職工保險體係。

會議最後指出,和平與發展仍然是當今世界的主題,我國將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經濟製裁不能阻擋中國人民前進的步伐。

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2月,國務院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和各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通知》指出,一些部門和地區紛紛向農民攤派、收費和集資,使農民負擔日益加重。不少地方農民人均負擔的增長,超過了人均純收入的增長,超過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嚴重挫傷農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這樣,必將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安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真正提到議事日程,作為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好。措施如下:

進一步明確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和使用範圍。農民除按稅法向國家繳納稅金外,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承擔一部分義務工,是應盡的義務,要教育農民積極完成。但是,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因地製宜,量力而行。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和使用範圍再作如下明確:(1)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取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數量及用途要由其成員民主商定。每年可按不同年景,作適當調整。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等。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和對特別困難戶的補助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支出。管理費用於幹部報酬和管理開支,要嚴格控製數量,規定用途。(2)農民負擔的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要堅持定項限額原則,由鄉統籌安排用於鄉村兩級的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交通等民辦公助事業。要按項目入帳,專款專用。每年可對分配、用途進行調整,但要經過民主商定。(3)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農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勞動積累工,不屬於義務工,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決定》〔國發(1989)76〕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