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農民負擔的比例。以鄉為單位,人均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一般應控製在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經濟條件好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取比例可適當高一些。鄉村兩級辦學經費應包括在內,按《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執行。農村義務工,每個農村勞力每年平均負擔5至10個標準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
改進農民負擔的提取辦法。集體提留,主要按經濟收人分攤,也可按土地畝數或勞力分攤。鄉統籌費,可按不同產業負擔。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全年統算統收,嚴禁在農民交售農副產品時借機扣取。農村義務工,以出勞為主,一般不以資代勞,不能出勞者,經村農業集體經濟代表會議評議,可給予減免照顧。
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製度。集體提留,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預算方案,經村民或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人民政府備案。鄉統籌費,由鄉人民政府編製預算方案,報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備案。每年年底,鄉人民政府要向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使用情況,並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有關文件,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等。本通知下發後,未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下文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資、攤派、募捐、讚助等。
及時查處違反本通知的行為。除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及其提取比例外,其他項目原則上應予取消,超過規定提取比例的應降下來。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新增的統籌費項目和其他收費,基層組織和農戶有權拒絕執行。對控告、檢舉、揭發和抵製不合理負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複的,應依法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1988)價涉字278號〕。對有禁不止,繼續攤派和亂收費、亂罰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規定嚴格的懲處辦法。
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減輕農民負擔。要繼續鼓勵支持鄉村集體事業的發展。在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基礎上,集體可適當保留或增加一部分機動田地、水麵、山地,鞏固和發展集體農牧綜合場、林場、茶場、果園等。要盡量用集體經營增加的收入和鄉村企業上交的稅後利潤,興辦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逐年減少鄉村幹部的工資來自農民提留的比例。同時,要下決心精簡鄉村由集體負擔的脫產和半脫產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本通知的規定,製定減輕農民負擔的具體辦法。通知進一步指出,國務院各部門未經農業部審核、國務院批準,不得下發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工作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農民負擔情況,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此後,各地組織力量,對農民負擔進行一次全麵的清理和整頓。對過去下發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報農業部審核,由農業部彙總報國務院審定。凡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應堅決停止執行。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