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報告還提出要認真進行行政管理體製和政府機構改革,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全麵進步;積極推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大業;努力開展外交工作。

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並批準了《政府工作報告》,認為報告所作的工作總結是符合實際的;提出的今後五年任務經過努力是可以完成的;對"八五"計劃的主要指標進行調整,把國民經濟增長速度調高到平均每年8%~9%是適當的。大會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以及相應的決議。大會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會議對國家的領導人進行了選舉和決定。大會選舉江澤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榮毅仁為副主席,喬石為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田紀雲、王漢斌等19人為副委員長。選舉江澤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主席,劉華清、張震為副主席。任命李鵬為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鄒家華、錢其琛、李嵐清為副總理。

會議號召全國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在中國共產黨的周圍,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振奮精神,萬眾一心,艱苦奮鬥,開拓進取,奪取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更大的勝利。會議為進一步動員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力量,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步伐,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華工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布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經過四輪談判,最後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製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自1988年9月成立以來,委員們本著愛祖國、愛澳門的精神,民主協商,求同存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後製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

《基本法》包括序言、9章共145條、3個附件。詳細說明了:我國自1999年12月20日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時,將按"一個國家,兩種製度"的方針,實現澳人治澳,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澳門的政治體製、經濟、文化、外事等方麵的規定。

《基本法》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特區的製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製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製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麵的製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關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基本法》指出,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區有關的外交、防務以及有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特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利。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幹預特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特區可在北京設辦事機構。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係。

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法》詳細劃分了特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指出這二者稱為澳門居民。澳門居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和擇業的自由等等。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他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特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此外,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