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治體製。《基本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他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二十年的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職權、何種情況下可解散立法會、何種情況下必須辭職以及在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如何代理其職務都做了明確規定。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是特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特區還設立獨立工作的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廉政專員和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特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區政府,設司、局、廳、處,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還規定了特區政府行使的職權及承擔的義務。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特區立法會。立法會議員由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基本法》對立法會及其主席的職權作了詳細說明,明確了立法會議員喪失其資格的條件。特區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進行獨立審判,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特區還設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特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檢察長由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環境衛生等方麵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谘詢意見。特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特區政府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特區,並依法宣誓,其中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於經濟。《基本法》規定特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特區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政策、自由貿易政策,不實行外彙管製政策,澳門元為特區法定貨幣。特區保持自由港地位,成為單獨關稅區。特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製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勞工政策、航運政策以及旅遊娛樂業的政策等。

關於文化和社會事務、外事以及本法的闡釋和修改。《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自行製定教育、醫療、科技、文化、新聞出版、體育政策,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幹預、不抵製宗教活動。特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特區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特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特區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等適當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參加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發表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區的需要,在征詢特區政府的意見,決定是否適用於特區。特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和半官方機構。《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還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基本法》在最後的三個附件中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了詳細闡述,對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了一一說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一國兩製"的總方針和我國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規定下來。這對1999年我國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保持澳門在1999年以後的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汪辜會談

為了謀求海峽兩岸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麵的合作與交流,1993年4月27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舉行會談。雙方在融洽的氣氛中,本著互相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精神,於29日在海皇大廈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係與會談製度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