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辜會談共同協議》明確本次會談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的會談。協議主要內容包括:(1)關於本年度協商議題,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及"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係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2)關於經濟交流,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3)關於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的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4)關於文教科技交流,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進青少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的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5)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30日後生效實施。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主要內容包括:(1)關於聯係主體。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相互聯係。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兩會聯係。(2)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學曆、定居、撫養親屬及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副本。雙方得根據公證書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減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3)關於公證書查證。協議明確規定了查證事由、拒絕事由、答複期限、查證費用。(4)關於文書格式。規定寄送公證書副本、查證與答複,應經雙方協商使用適當文書格式。(5)關於其他文書。雙方同意就公證書以外的文書查證事宜進行個案協商並予協助。(6)關於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7)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8)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9)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30日後生效實施。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包括:(1)開辦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新聞紙、雜誌及盲人文件。(2)聯係方式。掛號函件之查詢,由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其指定之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係。’其他事宜由兩會相互聯係。(3)傳遞方法是通過第三地轉運辦理。(4)查詢期限應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5)答複期限規定接受查詢一方應於收受查詢之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複。(6)繕發驗單。一方接收他方封來之函件總包,遇有掛號函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即繕發驗單,由對方迅予查複。(7)各自理賠。掛號函件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8)文件格式。雙方各依郵政慣例印製查詢表格、驗單、答複函及簡函,相互認可後使用。(9)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雙方應遵守協議,如要變更與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10)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1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1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30日後生效實施。

《兩會聯係與會談製度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會談,事務協商,專業小組,緊急聯係,入出境往來便利,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8個方麵。協議明確,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海協常務副會長與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在兩岸輪流和商定的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一次會談。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雙方還同意,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並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的聯絡人,相互聯係並采取適當措施。此外,雙方會務人員因會務聯係進入對方地區時,互相給予出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的首次會晤商談,這是海峽兩岸授權民間機構最高負責人之間的首次會晤,也是40多年來兩岸高層人士民間的正式接觸會談,這次會談的圓滿成功,標誌著海峽兩岸關係邁出了曆史性的、重要的一步,是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事情,它對於推動兩岸關係的深入發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加強宏觀調控整頓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