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具體措施,主要內容是:
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係。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采取"三三製"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製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要把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要把發展中小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加快社會保障製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係。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製度及住房製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係,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製,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從1998年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
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製,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擇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要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各地區特別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絡,提供求職、招聘、職業指導等方麵的信息和谘詢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要進一步加強街道就業服務工作,對再就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要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製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要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
《通知》指出,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製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采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注重樹立並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使他們認識到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做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通知》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製,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製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麵的工作。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中央確定,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區也可采取相應的組織形式,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