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十一章,初審,嫌犯被確認(2 / 3)

“我不簽字,我的東西你們不能動。”韓嫣拒絕著民警的要求,因為她不相信夏秋林的案情。

“你不簽字,也可以,如果你不配合,我們可以以包庇罪對你采取措施。希望你能想清楚,不要幹涉我們辦案。”民警用既嚴肅又略帶威嚇的語言要求韓嫣不要衝動,做出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韓嫣想這房子也沒有什麼東西,讓他們搜也無妨。

“搜吧,搜吧。”韓嫣表現出意外的冷靜。

民警於是仔細地搜查了整個屋子,從衛生間的架子上拿下了夏秋林的一件外衣,作為證據保全。另外又搜走了夏秋林的一雙皮鞋。搜查結束,做了搜查筆錄。民警還不肯擺休,又詢問了韓嫣幾個問題。

“你叫什麼名字,工作單位,籍貫,家庭住址。”

“韓嫣,今年二十一歲,老家安微。就住這裏。工作單位,茂森生態發展有限公司。”韓嫣回答道。

“我們希望你能如實地提供一下夏秋林的有關情況,如作偽證,將要承擔有關責任,你聽清沒有?”

“聽請了。”

“你和夏秋林是什麼關係?”

“我不是說過了,是他的女朋友。”

“這是做筆錄,希望你嚴肅點。”民警教育著韓嫣。

“你們是什麼時候認識的?”

“剛上大學認識,怎麼你們還要打聽我們的戀愛史?”韓嫣心裏的火氣還憋在心裏。

“韓嫣,這是我們的權力,什麼問題都可以問,隻要認為與案件有關係的,既使陰私的也不例外。”

“問吧,問吧。”韓嫣想早點結束這場不愉快的談話。

“這個月的十月十八日,夏秋林在哪裏?”

“在上班呀,我也在上班。通常我們白天兩人上班,很少聯係。我又不是他的跟屁蟲。”

“那麼他下班後,有無回家?”

“那天,我回家後,他打電話來,說晚上要應酬可能晚一點回家。”

“電話是什麼時候打來的?”民警不放過一點細節。

“下午四點半左右。”

“後來有聯係嗎?比如你打他電話,或他打你電話。”

“當晚沒有了。第二天早上八點左右,接到他的電話,說他們的董事長被人殺了,是淩晨發生的。”

“還給你說了什麼?”

“沒有了。”

“當時他的口氣怎樣?”

“當然有點緊張,我聽了之後也很緊張。”

“他當晚沒有回家嗎?”

“沒有,一整夜沒回。早上我給他留了條子,就去上班了。我沒有碰到他。”

“電話裏,他沒有給你講其它情況嗎?比如說是否要離開這裏外出。”民警繼續問道。

”沒有。早上的電話裏,我問他應酬要那麼晚嗎?他說後來陪客人去娛樂場所。”

“韓嫣,你被男朋友騙了。其實他並沒有陪客人去什麼娛樂場所,而是陪他的董事長在家裏鬼混。”

“在他董事長家裏?在她家裏幹嗎?”

“這就要問你自己。怎麼你連自己的男朋友去向也不知道。”

“他們是什麼關係?”韓嫣不解地問。

“看你挺聰明的,這點都不理解。”

“難道他們是那種關係,怪不得他經常說自己有應酬,經常很晚回家。”

“是的,據他講這種關係有一段時間。但我們不相信這種關係,一個有身份的董事長怎會與一個小男生搞上關係。所以我們想印證一下。”

“我也不相信呀,我也沒有感受到,隻是最近他應酬比較多。”

“看起來夏秋林在編謊言,掩蓋自己的犯罪行為。他與冬雅萍根本沒有那種情人關係。”幾個民警交換了眼色。從韓嫣談話看,夏秋林與冬雅萍根本不存在著情人關係。他們發生的關係冬雅萍不是自願的。這樣看來夏秋林強奸冬雅萍的事實證據確實。

“你其它還有什麼事要反映?”

“我現在可以去看他嗎?我其它沒有了。”

韓嫣向民警提出要求會見夏秋林。

“現在不能。正在偵查階段。隻有律師才能有權接見。如果沒有事反映,你看一下剛才和你的談話。沒有錯誤請在筆錄上和搜查筆錄上簽個字。

“簽字,我不簽。”韓嫣固執地拒絕著。

“你不簽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有在場的見證人簽字,這也可以作為證據。其實筆錄也是你說的,如何說明你說過的呢。這也是對你自己負責,也對夏秋林負責。請你考慮一下。“韓嫣聽了民警的解釋,又看了一下筆錄和自己說的沒有出入。他想或許也能為夏秋林證明點什麼。於是,她還是在兩份筆錄上簽了自己的名字。

送走民警後,韓嫣將房門關上,再也控製不住自己的情感。她號淘大哭起來。她不相信夏秋林會做出這種事。她更不相信夏秋林會與冬雅萍搭上關係。這天晚上,韓嫣一夜未眠。第二天向公司請了三天假,她要為夏秋林打官司。

隨著證據的確定。夏秋林作為嫌疑犯的身份已經確定。因此市公安機關對外公布消息,10.18殺人案告破。係強奸殺人。案犯為被害人的秘書。夏秋林在拘留所的照片也在報紙上登了出來,並配有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