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市中級法院位於臨江市的繁華地段。其建築的造形仿照了北京人民大會堂的式樣。寬闊的廣場將這幢大樓襯托得更加壯嚴。巨大的國微懸掛在這幢大樓的正中屋簷下。
飄動的國旗豎立在廣場的旗杆上。這裏和平時一樣,每天審理著臨江市轄區內的重大的一審或二審的的案件。因為夏秋林一案屬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其管轄權自然屬於中級法院。
秦春生帶著許律師,柳青三人經過法院的安檢門,順利地進入法院的內部。法院大廳內寫著“依法辦事,公正執法”的字樣。其中一邊的牆上用大理石雕刻的古代刑法的名言名句。
第一大法庭已經開啟。在法院大廳裏,秦春生他們碰到了夏秋林的家人。韓嫣作為夏秋林的女朋友或未婚妻的身份也來參加旁聽。但因為這個案件不公開審理,他們被告知不能旁聽。連柳青因為沒有律師資格,不能參與法庭的活動。她也被拒在法庭外麵。
11月10日,上午九時。法庭正式審理夏秋林強奸殺人一案。法庭的書記員宣布了法律紀律,然後按照公訴人,辯護人,合議庭人員的按次序進入法庭。審判長落座後,用法槌敲擊了一下,宣布請法警帶被告到庭。
然後被告夏秋林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進入法庭,站在被告席上。審判長宣布了法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辨護人,書記員名單後,開始法庭調查。
在法庭調查開始,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是這樣指控夏秋林的犯罪行為。
2008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夏秋林應邀來到被害人冬某某家。兩人喝了酒後,酒醉中被告人夏秋林趁被害人醉酒不清的狀態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然後駕被害人的車離開。被告人離開不久,被害人酒醒後,發現自己被性侵,然後電話責問被告人並表示要報警。
被告人害怕事情敗露,然後又駕車返回,用被害人家的水果刀殘忍地將被害人殺害。接著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偽裝自己是局外人,自己報警,自己叫急救車,將已經死亡的被害人送進醫院,以混淆偵察視線,達到逃避罪責目的。被害人經公安機關鑒定,係純器刺中後背,造成心髒失血性休克死亡。
認定的證據有:
1、扣押現場證據,茶杯一個,被告人衣服一件、被告人毛發若幹、鑰匙一套、被害人子宮分泌物樣品、作案具水果刀一把。
2、證人冬小倩、冬雅麗、許建國,韓嫣、陳梅子證言;民警陳衛東、劉曉平、肖陽、唐昆明出具的抓握經過。
3、被告人夏秋林的供述與辨解。
4、法醫人體解剖屍體報告,分泌物,毛發、DNA 鑒定書;手手印鑒定書。
5、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故意違背婦女意誌,趁人醉酒失去反抗力的情形下,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為了掩蓋自己強奸的犯罪事實,又殘忍地殺害被害人冬某某,其行為又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夏秋林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有無意見。夏秋林依照秦春生律師的暗示,當庭進行了反供。
“有意見。我沒有強奸,也沒有殺人。”夏秋林回答著審判長。夏秋林的回答讓在場的訴公參與人都感到意外。
“那你為何要認罪?”審判長又問道。
“我是被刑訊逼供的,他們不讓我睡覺,不讓我小便,把我反銬著吊起來,我實在受不了,就按照他們說的招供。”夏秋林說著,他回顧著這段記憶,在法庭上哭了起來。
“被告人控製自己的情緒,你說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你,有無證據提供?”審判長又問道。
“我沒有證據,他們審訊我時,將我帶到有監控的審訊室,逼供時,又將我帶到一個黑暗的小屋內,當然不可能留下影像資料。你看我的手腕上有手銬的痕跡。”夏秋林實事求是地回答著審判長的提問。
“你還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又問。
“我要求得到公正審判,還我清白.”
夏秋林 回答著。
“下麵由公訴人發問被告人。”審判長按照法庭的程序由公訴人首先詢問。
“被告人夏秋林剛才對審判長陳述說公安機關逼供你,你提供不出證據,那我們公訴機關有無刑訊逼供你?”
“沒有。當然你們已經取得了我認罪的證供,不需要再來逼我。”夏秋林回答說。
“被告人請你注意你的言行,今天是你最後的一次機會,希望你如實的供述,如果想逃避自己的罪責,那是度勞的。”公訴人用暗示脅迫的語言提醒夏秋林反供無用。
“報告審判長,我們反對。公訴人在法庭上用威嚇的言語企圖讓被告人認罪。”秦春生律師對公訴人不當的語言提出了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