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風俗的基本特征
風俗作為人類的行為方式,雖然在不同的民族和族群中表現各異,千姿百態,但卻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這些基本特征是:
1.共體性
風俗是特定社會共同體普遍公認的行為方式,決定了它有共同體性的特征。風俗的共同體性具有兩方麵的意義,一方麵它是指社會共同體而言,而不是某個個人或這共同體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麵,它是指一個特定的社會共同體而言,而不包括別的社會共同體。風俗的共體性表現在:
首先,它必須依賴於特定的社會共同體而存在。漢族有“立夏日懸大秤,男女皆秤之,以試一年之肥瘠”的習俗。《江鄉節物誌·小序》。如果離開漢族這個特定社會共同體,其他的社會共同體或個人懸大秤秤人,都隻能是一種具體的體檢方式,而不是習俗。
其次,它必定為相應的特定社會共同體普遍成員所共有。明時寧波風俗“樸茂醇實,農勤於耕,女勤於織……男女皆衣布素”。 《嘉靖寧波府誌》。 “樸茂醇實、勤於耕織,皆衣布素”是從明時寧波這個特定社會共同體的普遍成員的日常生活中抽象、概括出來的,它必須為寧波人普遍共有。
再次,它為一定社會共同體普遍成員所共同維護,並對共同體中每一成員具有約束力。在曆史上,漢族有內衣不可曬於室外的習俗,否則將為人所笑。據《世說新語》記載,晉時的習俗,每逢七月七日,大家都把衣服拿出來晾曬,而阮藉的侄子阮鹹把褲衩也拿出來曬在院子裏,這樣便遭到了人們的責怪。這說明每一社會共同體的成員,都把維護自己共同體的風俗,當作一種應盡的義務。假如誰敢違禁,那是要受到社會輿論之非議的。
2.多樣性
由於風俗是特定社會共同體各種行為方式的總和,又決定了它有多樣性的特征。
風俗的多樣性就社會總體來說,它取決於“特定社會共體”的多樣性。“特定的社會共同體”這個概念,既適用於大至國家、民族、階級,小可用於省、縣、村,多種多樣。特定社會共同體的多樣性,使社會總體風俗呈現出多樣性。古人說,“千裏不同風,百裏不同俗”,“鄉有鄉風,村有村俗”,指的就是這。就浙江省來說,“兩浙之水土風氣不齊,故民俗淳漓不一”, 《雍正浙江通誌·風俗》。表現在學風上就顯出“浙江西之文華而靡,浙以東之文清以淑。” 周起:《萃琴堂記》。以一個縣來說,浙江“湯溪割四縣邊陲為邑,故習俗各隨其方,遂昌多強悍,蘭溪多澆詐,金華多儉嗇,龍遊多鬥訌,湯溪則兼而有之”。 《湯溪縣誌》。
風俗的多樣性就某個社會共同體來說,則決定於行為方式的多樣性和曆史沿革的多樣性。前者從橫的方麵來看,後者就縱的方麵而說。任何一個社會共同體,這種特定的行為方式總是多種多樣的,這就造成了這個特定社會共同體的習俗的多樣性。就以漢族的歲時類習俗而言,光一年中的共同性節日就有二十多種,而每一節日中的習俗活動又異常豐富。如端午節,就有吃粽子、劃龍船、喝雄黃酒、掛菖蒲劍、貼“五毒”窗花等。由於人的行為方式總是受製於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等社會環境,以及社會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所以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人的行為方式就會不同,風俗難免不呈現出曆史的多樣性。如漢族的文人士夫的服飾習俗,在清時是長衫馬褂,到民國時,就變而為中山裝,而到今天,則又以西裝和休閑衫為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