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漢族風俗的形成和發展(3)(1 / 3)

更有甚者,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的禁忌習俗,本來是為了普及科學知識,民間也塗之以神秘色彩。如民間不準小孩不捕捉青蛙,因為青蛙是益蟲,有利於農業生產;但在風俗中,卻被說成是青蛙是雷公,或龍公子,捕捉青蛙要遭雷辟,或走路時踢破腳趾頭。周耀明:《風俗文化論》,廣西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266頁。又如民間的消防演習,將“水龍”等滅火器具抬到水溏邊噴水試射,但風俗則將此演習的日期要定在農曆夏至後的第一個辰日,便謂此日為龍生日,原本一個再明白不過的道理,又被弄得神秘兮兮了。周耀明:《風俗文化論》,第247頁。漢族風俗的神秘性特點是十分明顯的。

農本、儒化、兼容、神秘就是漢族風俗的基本特點。

三、漢族風俗的演變規律

漢族風俗在上下五千年(一說為一萬年)的曆史長河中形成,發展,並且在發展中不斷變異,形成了由野而文,儉奢互變、漢胡相雜、禮俗互動的演變規律。

1.由野而文

漢族的許多風俗事象形成於初民社會,或呈一種原始信仰的形態,或帶有野蠻、粗獷的風格,顯得低級,愚昧和落後。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化,其中一部分習俗得到改進,逐漸理性化、文雅化。如古代的儺舞,在北朝時還顯得比較的原始和粗獷。《隋書·禮儀誌》記北齊歲末儺儀曰:

齊製,季冬晦,選樂人弟子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為侲子,合二百四十人。一百二十人赤幘、皂 衣、執鞀;一百二十人赤布褲褶、執 角。方相氏黃金四目,熊皮蒙首,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又作窮奇、祖明之類,凡十二獸,皆有毛角。鼓吹令率之,中黃門行之,冗從仆射將之,以逐惡鬼於禁中。其日戊夜三唱,開諸裏門,儺者各集,被服器杖以待事。戊夜四唱,開諸城門,二衛皆嚴。上水一刻,皇帝常服,即禦座。王公執事官弟一品已下,從六品以上,陪列預觀。儺者鼓噪,入殿西門,遍於禁內。分出二上閣,作方相與十二獸舞戲,喧呼周遍,前後鼓噪。出殿南門,分為門道,出於郭外。

又是“黃金四目,熊皮蒙首”,又是“執戈揚盾,又作窮奇、祖明之類”,又是“凡十二獸,皆有毛角”,又是“作方相與十二獸舞戲,喧呼周遍,前後鼓噪”,可見當時的舞蹈大多是裝扮成野獸,作身軀的狂扭和大聲的喊叫,所體現的是人類本初的一種野性。但到了唐朝時,除夕的儺舞隊伍中已有了儺翁儺母的戲劇性表演,而且其裝著打扮也不如北朝時的恐怖。李綽《秦中歲時記》曰:“秦中歲時日,儺作鬼神狀,二老人各為儺翁儺母”。當時儺戲中的儺翁一般穿“朱衣畫褲”,儺母一般是“青衣畫褲”,儺鬼又都是“染麵唯白齒”,顯得比較可愛了。古代的儺儀,在後世往兩個方向發展,一是專業表演的戲劇和舞蹈,一是群眾在廣場演出的儺儀。不論是哪一種表現形式,或動作優美,格調高雅;或裝扮滑稽,逗人發噱,後來都成為普通群眾喜聞樂見的娛樂項目。再如早期的巫術,人們可以用它來治病,顯得愚昧、荒誕。但在漢族風俗的發展史上,我們則可以看到,就是從這種愚昧、荒誕的巫術中,卻發展出中醫、氣功,以及藝術。由野蠻而文明,僅從儺儀和巫術這兩個事例中,我們已能看出漢族風俗演變規律之一斑。

2.儉奢互變

讀中國古籍,常可見古人關於“習俗日奢”的感慨,曆朝曆代的風俗,當這一朝代剛建立時,其風俗總是簡約、守成、清儉的;到了天下甫定,社會生產力得以恢複,人民安居樂業時,社會風俗就開始向“奢侈”轉化。如漢初“其民好學,上禮義,重廉恥”其俗“重厚”、“敦願”“持重”;但到了漢武帝以後,則“郡國輻湊,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列侯貴人在服僭上,眾庶仿效,差不相及。”社會上下,風氣皆奢汰矣。再如明朝,“明初風尚誠樸,非世家不架高堂,衣飾器皿不敢奢侈”,“富厚之家,多謹禮法,居家不敢淫,飲食不敢過”;但到了明中葉以後“風俗自淳而趨於薄也,猶江河之走下,而不可返也”。而且,每一朝代都說自己這一朝比過去要“奢侈”。如清人說現在的習俗比明代奢侈,清末說比清初奢侈,民國又說比前清奢侈。如此等等,說明儉奢互變其實是漢族風俗演變的一條規律。說明風俗的所謂儉奢是由社會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的。每一朝代的新建,大多是以打爛前一朝代的國家機器為前提的。而在打爛國家機器的同時,也難免使社會生產力遭受重創。所以在新的朝代建立時,又須對社會生產力加以重新恢複和發展。而此時社會生活水平較底,社會風俗隻能是儉約、樸厚的。而一旦社會生產力得以恢複,人們的生活水平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人們的各種消費需求難免隨之而增長。於是社會風俗就會向奢侈方向轉化。另一方麵,一朝比一朝“奢侈”,則是相對而言的,這其實是社會經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種表現。所以不能老是拿從前“一簞食,一瓢飲”的水平作標準來指責生活的改善。而且,一定程度的“奢”,隻要引導得當,避免窮奢極欲,還可以促進商品經濟的活躍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正如清人魏源所雲:“儉,美德也;禁奢崇儉,美政也。然可以勵上,不可以律下;可以訓貧,不可以規富”,因為好比“同室博奕而金帛不出戶庭,適足損有餘以益不足,如上並禁之,則富者益富,貧者益貧”。 魏源:《默瓢·治篇十四》;見《魏源集》上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