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禮俗互動
“禮是成文,經過國家製定,期於能使上下共同奉行的,而俗則是一般的習慣,不知其所以然而然的。大致說來,禮,是範圍人心,引導大眾為善的;而俗則是有善的,也有不善的。”“禮被公認為合情合理,有範圍人心和維持、安定國家社會的效用,而且易於施行,於是由政府采用,或者更加以斟酌損益,著之文書藏之官府。” 陳盤:《春秋列國風俗考論》,載《史語所集刊》47本4分冊,第538頁,1976年12月。考察漢族風俗形成、發展和演變的曆史,可以發現,一方麵,許多社會風俗事象大多裹上了一層重重的“禮”的外衣,這是統治階級的禮俗製度壟斷民間文化的結果;另一方麵,曆朝曆代的社會風俗在其發展和演變過程中,總是要打破這種“禮”的束縛和規範,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違禮越製”、“禮崩樂壞”的景觀。所以,我們追尋漢族風俗的發展和演變蹤跡時,就會覺得“禮”與“俗”的關係就如同堤與水的關係,既相輔相成,又相斥相反。在社會上流行的風俗總是想尋找自由發展的條件和空間,而作為規範風俗的禮,則欲將“俗”嚴格地控製在所給定的有限範圍內。這種“禮”和“俗”的互動,貫穿於整個漢族風俗形成、發展和演變過程的始終。
秦漢時期,秦王朝兼並六國,在秦國風俗的基礎上,吸收、借鑒六國的禮儀,形成所謂的“秦禮”,以規範人們的社會生活,矯正各地風俗。參閱顧炎武:《日知錄》卷三《秦紀會稽山刻石》。漢代,從漢元帝始,掀起了一股恢複三代“古禮”的浪潮,確定“三綱五常”為中國封建禮製和倫理規範、社會秩序的最高準則。明確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強調社會的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別。創製出許多適應於新的封建統一王朝的政權結構的禮儀。如叔孫通起朝儀、定宗廟儀法;武帝草巡狩、修郊祀、建封禪、興大學;劉歆、王莽營明堂、辟雍;東漢明帝時定南北郊、冠冕、輿服製度,等等。朝廷所創製的禮製文化的擴張不可能僅局限於上層社會,它還會下滲和普及於民間群體,對民間風俗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漢代日常生活社交方麵的風尚,諸如冠、婚、喪葬、鄉飲、大射、投壺等習俗,就明顯地存在禮製化的特征。這就是所謂“上以風化下”也。
另一方麵,民間社會所創製的風俗文化也會在一定的程度上對統治者的禮製文化以影響。民間風俗文化的不斷運動,總是要對禮製文化發起一次次的衝擊,迫使統治者對禮製文化作出不斷的修整。這種休整大多是以統治者將某些“俗”的東西加以吸收,使之上升到禮的高度而告終的。如古代的禮製規定“婚禮不舉樂”,但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民間婚禮紛紛舉樂,最後統治者在自己舉行婚禮時,也從民間婚禮形式奏以鼓樂。此後,婚禮舉樂就被禮製文化所吸收,成為禮之一部分。使得“婚禮舉樂”這一風俗文化事象得以更穩定地在更大範圍內傳播。又如過生日,這在漢代以前是從未見過的風俗事象,初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史籍,當初隻在民間流行。但到了隋唐時期,連皇帝也過起生日來,並名之曰“千秋節”。而到了宋代,以皇帝生日而定的節日就全進入了禮製文化的範疇。生日風俗也就被提升到了“禮”的高度。這又為生日風俗文化的傳播和傳承,提供了更大更深遠的空間和時間。
秦漢以降,漢族風俗一直多以禮俗的形式呈現出來,除喪葬禮外,還有婚禮、誕生禮、冠禮、壽禮、祭禮、社交禮及年節中的禮儀等等,不一而足。這些風俗事象中,俗中見禮,禮中含俗,難以分別。因此,一方麵,禮製的下滲和普及,使各地的風俗在差異中顯出同質的內容;另一方麵,風俗事象一經寫入經典,逐步上升為禮俗,便可獲得充分的生存活動的空間。這種風俗與禮製的混合體,是上層文化和下層文化不斷互相交流、熔彙的結晶。
以上隻是就漢族風俗演變的一般規律而言,並不能概括漢族風俗傳承和變異的所有情況。掌握漢族風俗演變的這些基本規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漢族風俗演變的曆史,正確評價這種演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