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漢族風俗的研究(2)(2 / 3)

從風俗史的這部生活教科書中人們除了可以從中得到警示以外(如上所言),還可以從中學到許多良風美俗。如先秦之時,漢族先民養林護林已成風氣,當時養林護林的俗規主要有:(1)禁濫伐。《孟子·梁惠王上》雲:“斧斤以時人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強調不得隨意砍伐林木。《禮記·月令》中所記載的俗規是;盂春之月“禁止代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無伐又桑拓”;盂夏之月“無伐大樹”;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人山行木,毋有斬伐”;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季冬之月“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共郊廟及百祀之薪燎”。為了執行禁山俗規,周代設“山虞”、“林衡”兩官職專管。據《周禮·地官·山虞》雲:“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後,而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促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村,以時人之。會萬民斬材有期日,凡邦工人山林而掄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據《周禮·地官·林衡》雲:“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為了執行這些禁濫伐的欲規還規定了“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的辦法。(2)禁竊木。《周禮·地官·山虞》雲:“凡竊木者有刑罰。”(3)禁燒山。為了防林火,《荀子·王製》雲:“修火憲,養山林”,可見先秦曾製定過防火規定。

又如秦漢居處重綠化已成風俗,《漢書·朱博傳》載:“禦史府史舍百餘區”內,“列柏樹,常有野烏數千棲宿其上”;官舍區內,“植列槐樹數百行”《太平禦覽》,卷九五四,引《三鋪黃圖》。;城市中,“鬆柏茂盛”,城門之下,“周以林木”《三輔黃圖》卷一。;王莽時甚至規定:“城郭中宅不樹貢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漢書·食貨誌》。要求城內民宅旁必須植樹,否則將受到懲罰。道旁路側,多栽植行道樹。例如《漢書·賈山傳》說,秦代“為馳道於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瀕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鬆”。漢代亦有’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後漢書·百官誌》。的記載。田間地頭亦多植樹。貴州省曾出土一件漢代陶水塘稻田模型,周壁刻劃有大致等距的樹木九株見《貴州興義、興仁漢墓》,載《文物b1979年第5期,此即反映出當時農田四周植樹的情形。根據其他文獻中的零星記載,秦漢時期的陵墓旁也有林木栽道。例如陵園墓地內,“積土成山,列樹成林”,《鹽鐵論·散不足篇》。“造起大塚,廣種鬆柏”《潛夫論·浮侈篇》,等等。

然而看到我們今天的家園許多地方嚴重的沙化,森林履蓋麵積在世界上居下遊的情景,我們從先秦的養林護林之風和秦漢居處重綠化的美德中不是可以得到教育嗎?

漢族古代尊老愛幼,理讓敬賢的風俗更是我們今天要繼承發揚的良風美俗。如古代漢族子女一般每天都要向父母等上輩請安問好。在會客,都是席地而坐,其中長者或尊者須另設一席單坐,若與其他人同坐一席,長者和親者則必須坐首端,並且同席的人還要尊卑相當,不得懸殊過大。父母對子女愛護有加,先秦之時,生孩子有接子與射禮,有取名與理胎發之禮,成年時還有隆重的冠禮。

總之,正如英國著名的曆史學家羅素所說:“曆史學之有價值,不僅僅是對於曆史學家,不僅僅是對於檔案和文獻的專業學者,而且是對於一場能對人生進行思考的觀察的人。”羅素:《論曆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頁。對人是這樣,對一個民族也是這樣,因此,我們之所以在研究漢族風俗史時要注意風俗的曆史性,最重要的是通過對漢族風俗起源、形成、發展和變遷曆史過程的研究,從中探索漢族風俗發展和變遷的規律,從而有利於漢族文明風俗的傳播和宏揚。我們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在占有大量資料的基礎上,分析概括了先秦漢族先民風俗演變的規律是由野而文、禮俗互動、宗法主導、趨向統一;秦漢漢族風俗演變的規律是多樣化的統一、風俗事象超於定型,風俗與禮製逐漸合一;魏晉南北朝漢族風俗的演變的規律是漢胡交融、官方倡導、名士示範、趨向奢華、南北異趣;隋唐漢族風俗演變的規律是五代宋元漢族風俗演變的規律上,五方雜集南北融彙,階級結構變動推動民俗變異,商業繁榮風尚劇變,上行下效,春風日盛,佛道流行,迷信色彩加濃,風俗的理學化,明代漢族風俗演變的規律是明初的“敦敦儉樸”,中葉的“趨新慕異”,晚期的“浮靡奢侈”;清代前期漢族風俗演變的規律是滿漢交融,豐富多彩:在此基礎上,分析概括了漢族風俗總的演變規律是由野而文,儉奢交替,漢胡相融、禮俗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