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作為一個曆經了夏、商、周三代,曆時一千八百多年的偉大時代,作為中國文明史的開端,一世複一世,隨著曆史歲月的流逝,在族群的互動中,漢族先民們的經濟類型逐漸趨於一致性,早在原始社會末期,由於夏、商、周諸族都處在黃河中下遊的黃土平原一帶,因此,三族的經濟類型基本上是一樣的,即大致都屬於灌溉農業經濟類型。夏民族的大禹治水自不待言,而且他還“身執耒雷,以為民先”。《韓非子·五蠢》。連畜牧業始終比較發達的商民族的遠祖契,也曾“佐禹治水有功”《史記·殷本記》,相土的三世孫冥也因“勤其官而水死”《國語·魯語上》,成為商民族的“禹”。而周民族的始祖棄“好耕農”曾為堯的“農師”,被認為是五穀之神而被尊為“後稷”。《史記·周本紀》。所以在《詩經》中有不少的詩篇反映了周民族灌溉農業經濟類型的形成和發展。這種經濟類型的一致性,使夏、商、周諸族能夠長期定居在黃河中下遊一帶,使用著差不多的生產工具,種植著差不多的農作物,這就為他們風俗的互動和融合提供了一個統一的經濟基礎,為以夏、商、周三族為主體融合而形成的華夏民族,以及由其轉化發展形成的漢民族的共同經濟生活的形成創造了起碼的條件。
與此同時,漢族先民的經濟生活在族群的互動中顯現出了先進性,曆史的反思證明:“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郡門。”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45頁。因此,在古代社會農業民族一般來說比遊牧民族先進,文明程度也比較高;而農業民族中,灌溉農業民族又比刀耕火種的農業民族先進,文明程度也比較高。夏、商、周三族過著灌溉農業經濟生活,在族群互動中其先進性凸現在兩個方麵:
一方麵是由於曆史悠久,從夏到西周,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從播種到收獲,從興修水利到整治土地的比較完整的經驗和措施,形成了體係完備的井田製度。相比之下,發展比較慢的南方農業經濟,在春秋初期還“文身斷發”的越民族,自稱為“蠻夷”的楚民族自不必說,甚至到了南北朝時,江南的農業生產工具和耕作技術仍比北方落後,正如《隋書·食貨誌》所說:“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和之資”。對比之下,先進的夏、商、周三族的灌溉農業經濟生活,對農業經濟較落後的南方各族自然有很強的吸引力。這也就為夏、商、周三族與南方各族,主要是與楚、越二族的互動融合提供了經濟基礎。
另一方麵是與古代遊牧經濟類型相比,灌溉農業經濟生活的先進性就更突出,這對春秋時期與夏、商、周三族接壤而居或雜居一處,仍以遊牧為生的戎、狄等族群有著巨大的吸引力。以駒支為首領的戎為例,其先祖到晉國來時,過的是“被苫蓋,蒙荊棘”的野蠻生活。後晉惠公把“狐狸所居,豺狼所嗥”的南方邊遠土地賜給了他們,“諸戎除剪其除棘”以上所引均見《左傳》襄公十四年。定居了下來,進行農業生產。這多少反映了具有先進經濟類型的晉國對“諸戎”的積極影響。
這樣,漢族先民夏、商、周諸族經濟類型的一致性和經濟生活的先進性,就為春秋時期的民族大融合中風俗的互動融合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經濟類型的一致性和經濟生活的先進性對漢族先民的政治和文化發生了重大的影響,一是導致了政治上的承接性。眾所周知,先秦之時,湯滅桀建商,商民族統治了夏民族;武王伐紂建周,周民族又統治了夏民族和商民族。而且,在商、周兩王朝建立前,商民族和周民族又分別臣屬於夏王朝和商王朝。這種政治上的承上接下,承前接後的關係,就為夏、商、周三族融合成為漢族前身華夏民族的主體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政治基礎。
二是導致了文化上的繼承性。由於夏、商、周三王朝在政治上的承接性,所以商民族滅夏王朝時,就吸收和繼承了夏文化,創造了以青銅繼代表的商文化,而周民族“克商”時,又吸收和繼承了商文化,創造了以禮樂製度和金文為代表的周文化。這種文化上的一脈相承,使得夏、商、周三族的文化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就為民族的融合提供了最基本的共同點,打下了最早的基礎。拿反映共同語言的語言和文字來說,從夏民族的“雅言”發展到商民族的甲骨文,又發展到周民族的的金文,正是一族襲一族,一代比一代更進步。這種文化上的繼承性,使得周民族後來居上,以其文化上的包容性和先進性,以及作為統治民族的有利政治地位,而成為新形成的華夏民族的核心;商民族以其悠久的曆史和眾多的人口,而成為華夏民族的重要成分;夏民族則以其在中華大地上最早形成為民族的老資格,而成為華夏民族的直接始祖。這樣,對商文化以及夏文化的繼承性,就成為春秋時期民族大融合的文化底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