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先秦漢族風俗概述(4)(2 / 2)

《詩經》記載了先秦中國北方以“束薪為禮”,以及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俗,《楚辭》則記載了先秦中國南方不禁男女自由交往,不重媒妁的婚俗。據《楚辭》的記載,楚國男女歡聚不受禮法的限製,《九歌》中有許多描述,如《小司命》中雲:“秋蘭兮青青,綠葉兮紫莖。滿常兮美人,忽獨與餘兮目成”。又雲:“悲莫悲兮生別離,樂莫樂兮新相相”。還雲:“與女沐兮成池,希女發兮陽之阿”。又《河伯》中雲“子交手兮東行,選美人兮南浦”。再《山鬼》中雲:“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帶女夢。既含睇兮又宜笑,子慕予兮善窈窕”。可見楚男女相會不限於《周禮·地官》中所說的“中春三月”,而是春夏秋三季均可。正是因為楚不楚男女自由交往,所以婚嫁也不重媒妁,男女雙方是否同心是遣媒締婚的前提,此《離騷》所雲:“吾今豐隆乘雲兮,求宓妃之所在”;“今鴆為媒兮,兮告餘之不好”。若不同心,也可回絕媒妁撮合的婚事,此即《九歌·湘君》所雲:“心不同兮媒勞,思不甚兮軛絕。”但是,若彼此鍾情,甚至可以不要媒妁,此《離騷》所雲:“敬中情其修好兮,又何必用夫行媒?”這些生動而具體的描寫,不正是一幅先秦中國南方婚俗的風俗畫嗎?

先秦這種文俗同載的特點,使我們可以把《詩經》看作是一部記述先秦中國北方風俗的風俗誌,而《楚辭》則是一部記載先秦中國南方風俗的風俗誌。

3.禮俗不分

先秦社會十分重禮,尤其是西周更是以“尊禮”《禮記·表記》。為根本,所以社會生活中相沿積久的關於衣食住行、人生禮儀、四時八節、百工百業、祭祀崇拜等社會風尚、禮儀、習俗的行為規範都禮製化了,從而形成先秦風俗禮俗不分的特點。

以日常飲食為例,周禮對貴族的用餐方式有一係列的嚴格規定,食什麼主食,飲 什麼飲料,上多少菜肴,以及菜肴排列的位置,上菜的先後次序和餐席上座位的排列等均按規定行事,不能亂套。《因此·天官塚宰·膳夫》規定天子“食用六穀,膳用六牲,飲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種,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壅。王日一舉,鼎十有二。”而諸侯來朝見天子時,要區別爵位的尊卑分別對待,《周禮·秋官司寇·大行人》規定:對上公,應該是禮九牢,周俗豬、牛、羊三牲具備為一牢。饗禮九獻,食禮九羊;對諸侯,禮七年,饗禮七獻,食禮七舉;對諸子,禮五牢,饗禮五獻,食禮五舉;對諸侯國的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周禮還規定了諸侯國接待各種級別來訪者的宴饗規格。對於菜肴在宴席上的排列次序,《禮記·曲禮》雲:“凡進食之禮,左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膾炙處處,醯修置者,左胸右未。”對於菜肴上席的先後次序,《管子·弟子職》雲:“凡彼置食,鳥善魚鱉,必先菜羹。羹胾中列,栽在醬前。其設要方,飲是為卒。”

飲食風俗禮製化,婚姻風俗更加如此。周代將婚俗禮製化,實行聘娶婚,用禮製的形式規定男子以聘的程度而娶,女子用聘的程序而嫁。周禮規定聘娶禮儀一整套的程度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微、請期、親迎等“六禮”。《儀禮·士昏禮》。關於結婚的年齡,《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結婚的最高年齡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關於結婚的時間,《周禮·地官·媒氏》規定仲春二月是一年中可以結婚的最後一個月,“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

先秦風俗文獻這種禮俗不分的特點,在周代發展到登峰造極,所以《周禮》、《禮記》、《儀禮》等先秦古籍不僅是周代禮儀製度的彙編,也可以說是周代的風俗辭典。

4.政俗結合

風俗學雖然在先秦還沒有形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或學派,但先秦諸子十分重視風俗的作用,他們常常將論政與論俗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