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候到二十四節氣是先秦農時風俗的一大進步。二十四氣出現後戰國時的華夏族人在曆來來物候知識的基礎上,結合二十四節氣歸納整理成七十二候。成書於戰國時的《逸周書·時則訓》最早記載了這一風俗,其將物候觀測與季節氣候的變化結合得更為緊密,從而奠定了漢族農時風俗的基本框架。
7.後宮藏種
古時人們迷信婦女有傳類繁殖之吉祥,以各種形式,經過她們的孕育,可使農業豐收。先秦農俗中保留有這種古老綿風俗,即“後宮藏種”。《周禮·天官塚宰·內宰》去:“上春,王後帥六宮之人而生之種而獻之王”。六宮之人,夫人以下分居後之六宮者。古者使後宮藏種,以其有傳類繁之樣;必生而獻之者,亦能育之,使不傷敗,且以佐之耕事,共郊也。”《周禮·地官·司徒·舍人》也亦:“以歲時縣(即懸)之種,以共王後之春獻種。”鄭玄注雲:“縣之者,欲其風氣燥達也。鄭司農曰,春,王耕於耤,則後獻其種也。”這種“後宮藏種”的風俗,正是祈求農業豐收的第一步:由婦女孕育種子,以將傳類繁殖之吉祥。
《詩經》中有孕育風俗的遺存。《召南·有梅》雲:“有梅,其實七分;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有梅,其實三兮;求我庶土,迨其今兮。有梅,頃筐之,求我庶土,迨其謂之。”這首詩的意思是說在果實收獲的季節,大會族人於果園之中,恣為歡樂,於是時士女分曹而坐,女競以新果投其所悅之士,中馬者所解佩玉以相報,即相與為夫婦。聞一多先生解釋說:史前自然分工,“男任狩獵,女子任采集,故蔬果之屬,相沿為女子所有。”既然“果實為女所有,則女之求士,以果為贄,固宜。然疑女以果實為求偶之媒介,亦兼即其蕃殖性能之象征意義。擲人果實,立寓人嗣胤之意,故女欲事人者,即以果實擲之其人以表誠也,”《聞一多全集》之二第142—143頁。這種解釋,道出了《召南·有梅》這首詩的古俗的文化底蘊。
8.祭祀杜稷
先秦之時,人們憧憬農業的豐收,常用祭祀方式祈求農業神——社稷保佑。社稷本為兩個不同的神,社為土地神,稷為五穀神。
社,相傳為後土句龍,《禮記·祭法》雲:“共公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士,能平九州,故祀之以為社。”《國語·魯語上》和《左傳》昭公二十年中均有相同的記載。傳說時代的共工“人麵蛇身”,掌管“百工之事”。其子句龍專管農業生產,懂得栽種穀物及其他作物,遂被人們崇為神氏,謂之“社神”。
夏啟在率軍與有扈氏大戰於甘地前說:“夏代即祭祀灶神,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尚書·甘誓》。其意就是說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麵前行賞;不完成命令的,便在社神麵前給予懲罰。商代稱“社”為“土”,甲骨卜辭中有許多商王祭祀社神祈求風調雨順,年歲豐收的記載,如“求年如土”《通》;三三六。等。《詩經·商頌·玄鳥》所雲“宅殷土茫茫”,在《史記·三代世家》中僅被改為“宅殷社茫茫”,商湯時因大旱不雨,曾親自“禱於桑林之社”,祈求社神降雨賜福。商都朝歌城內即置有祭祀社神的社壇。周武王滅商後的第二天即下令“修社及商紂宮”《史記·周本紀》,以備舉行祭社儀禮。《史記·周本紀》中對武王的這次社祭作了詳細的記述:
“及期,豐夫荷罕旗以先驅。武王弟叔振鐸奉陳常車,周公旦把大铖,畢公把小铖,以夾武王。朝宜生、太顛閎天皆執劍以衛武王。既入,立於社南,大卒之左右畢從。毛叔鄭奉明水,衛康叔封布茲,召公奭讚采,師尚父牽牲。尹佚祝曰:殷之末孫季紂,殄廢先王德,侮蔑神祗不祀,昏暴商邑百姓,其章顯聞於天皇上帝!於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武王又再拜稽首,乃出。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
“尹佚”《正義》雲:“尹佚讀祝文以祭社也”。這篇祝文的內容既表明這次“革殷”是因為紂王“殄廢先王明德,侮蔑神祗不祀,婚暴商邑百姓”而“受天明命”的聖舉;又表達周武王敬祀神祗,承嗣商社,祈求灶神保佑之意。
周代對社神的祭祀,實行了“封土立社”的製度,《禮記·祭法》雲:“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署社。”“置社”孔穎達疏曰:“大夫以下,士庶成群,聚族而居。其群眾滿百家以上者得立社,為眾特置,故曰置社。”此即《白虎通》社稷所雲:“封土立社,示有土也。”這種置社俗稱“民社《禮記·月令》:“命民社”,以與上述“官社”相區別《周禮·地官·族師》雲:周代“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閭二十五家,閭無社,不滿百家也;一族一百家,族有社,滿百家也。”故周代的民社有族社、黨社、州社。對土代的農業來說,最有意義的是對“民社”的祭祀。《周禮·地官·州長》雲:“州長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凡州之大祭祀,其事”。孔穎達疏曰:“歲時謂歲之二時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穀豐熟,秋祭社者以百穀豐稔所以報功,故雲祭社州社也”。又曰:“大祭祀謂州社稷。……黨祭萗,族祭脯”。對“黨祭萗,族祭脯”,《周禮·地官·族師》雲:族師“春秋祭脯”,《周禮·地官·黨正》雲:黨正“春秋祭萗”。所謂“脯”,周俗為人物災害之神;所謂“萗”周俗為水患之神,可見族社、黨社、州社等民社所祭都是有關農業生產、人物災害、水患的脯神、萗神。正因為周代民社承繼了樸素原始自然崇拜的遺風,所以“天子諸侯祭社用籍田之穀,大夫以下無籍田,則丘乘之民共之,祭祀社神的祭物,都是“出於民之所自供”孫希旦:《禮記集解七·郊特性第十一之一》,並在民間形成了祭祀土地神的節日——春社和秋社。